大秦鉅子:從李斯開始逆天改命_第260章 去其苛暴存其核(1)
李斯主持的《秦律》修訂工作,在嚴謹而充滿爭論的氛圍中穩步推進。其核心指導思想非常明確,那便是 **“去其苛暴,存其核心”** 。這八個字,看似簡單,卻蘊含著極高的政治智慧和平衡藝。
“**存其核**”,意味着必須堅定不移地維護《秦律》的本原則和帝國統治的基石。這一點,李斯絕不容許任何搖。修訂班子中的儒家學者曾試探地提出,是否可以在律法中引一些“親親相”的儒家觀念,即允許親屬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瞞罪行而不連坐。此議立刻遭到了李斯和法家學者的堅決反對。
“荒謬!”一位法家背景的廷尉府員駁斥道,“若容親親相,則父子兄弟可相互包庇,邪之徒得以匿於家門之,國法威嚴何在?朝廷何以治?此乃法之論,絕不可行!”
李斯亦明確表態:“商君立法,旨在強公室,杜私門。連坐之制,雖有嚴酷之,然其令民互相監察,使邪無所遁形,乃秦之所以強之關鍵。此**核心**所在,萬不可易!” 他深知,一旦這個口子打開,宗族勢力就可能重新坐大,削弱中央集權,這是絕不允許的。
同樣被堅決保留的,還有獎勵軍功的“首功制”、嚴懲叛國、謀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重罪條款、以及維護土地制度和賦稅系的各項規定。這些都是確保帝國強大和統一的**核心**利。
而 **“去其苛暴”** ,則主要針對那些在和平建設時期顯得過於不近人、容易激化社會矛盾的條款。修訂的重點集中於此:
例如,對於**連坐法**,雖不廢除,但進行了細化。明確區分“知不舉”與“確實不知”,對於後者,尤其是鄰里、伍保之中確實無法知曉他人犯罪意圖者,大幅減輕或免除其連帶責任。這使得連坐的打擊面有所收,減了大量無辜者蒙冤的可能。
對於**輕微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罰,進行了調整。如盜竊罪,不再一概施以重刑,而是據盜竊數額、是否使用暴力、是否初犯等因素,劃分出不同的罰等級,小額盜竊初犯者,可能僅以罰金或短期勞役。
對於**徭役相關的刑罰**,也做了修改。因不可抗力(如天災、疾病)或非主觀故意未能完徭役者,罰減輕,更多地採用補役、罰款等方式理。
此外,還廢除了數一些在始皇帝時期臨時增設的、極其殘酷且實踐中已證明效果不佳的刑。
每一條的修改,李斯都要求修訂班子提供大量的案例和數據支持,反覆辯論其必要和可能帶來的影響。整個過程,更像是一次的“外科手”,小心翼翼地切除上已經壞死或可能引發染的**苛暴**部分,同時全力保護其強健的**核心**機能。目標是在不搖國本的前提下,使這部律法更能適應“昭德”時代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