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木匠覺醒:大明自救指南_第134章 海疆律例(1)
隨着大明遠洋水師的崛起,海關稅收的激增,以及海商總協會的立,大明的海洋事業進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活躍期。然而,繁榮的背後,是日益複雜的海上事務和層出不窮的新問題:中外商船糾紛、海盜劫掠與自衛的界限、戰時運資的界定、領海範圍的模糊、乃至水師緝私的權力與程序……舊的《大明律》中涉及海事的條款已遠遠不夠用,各地員往往憑藉個人理解和地方慣例置,導致標準不一,怨聲載道,甚至給了胥吏貪贓枉法的空間。
朱由校(陳遠)深知,沒有規矩,不方圓。尤其是在這涉及巨大利益和對外關係的敏領域,必須有一套清晰、統一、有權威的規則。於是,在他的親自指導和推下,由刑部、兵部、戶部、禮部及新任的海關總署員共同組編纂班子,參考部分繳獲的荷蘭、葡萄牙海事條例,結合大明實際況,歷時數月,草擬出了《大明海疆律例》草案。
這一日,文華殿,關於這部曠古未有的涉海法典的審議,引發了比之前海之議更為激烈的爭論。
草案被謄抄多份,分發至與會重臣手中。其容之詳盡、理念之新穎,令許多老持重的員瞠目結舌。
“陛下,”一位刑部老侍郎率先發言,他指着律例總則部分,眉頭鎖,“此律例開篇即言‘大明領海’,並劃定‘自沿岸汐線向外延至眼不可見陸地之海域’為其範圍?此……此界定依據何在?《周禮》?《唐律》?還是太祖《大誥》?茫茫大海,如何勘界?若他國船隻在此範圍航行,我水師便可驅逐甚至攻擊,豈非徒惹紛爭?”
另一位都察院史接口道:“還有此,‘凡於大明領海、府劃定之航道、港口,所有船隻,無論中外,皆須遵守本法及後續章程’。此語雖顯天朝氣度,然則將西夷商船與我大明子民等同視之,置於同一律法之下,是否……有失統?夷狄之輩,豈能與我華夏子民同律?”
保守派的質疑主要集中在“領海”概念的虛無縹緲、以及對外國船隻的“平等”待遇上,這及了他們“華夷之辨”的本觀念。
支持改革的員則據理力爭。
兵部尚書王在晉道:“諸位,領海之界定,絕非虛言!若無此界,則西夷戰艦可直我海岸,商船可隨意停靠任何灘涂進行走私,我水師何以敵?何以緝私?此乃扞衛海疆之基石!至於眼不可見之標準,雖顯疏,然眼下乃權宜之計,日後格院測繪製圖更為,自可細化。”
海關總署的一位郎中則道:“將中外商船置於同一律法之下,非為抬舉西夷,實為便於管理,彰顯我大明律法之公正嚴明。若對西夷一套,對本國商民另一套,則法令紊,胥吏易上下其手,反生更大弊端。且律例中亦明確,西夷若違我禮法風俗,懲更嚴,並未失卻天朝統。”
爭論的焦點還延至條款。例如,關於“戰時運資”的清單,是否應包含糧食、鐵?關於水師臨檢、緝拿可疑船隻的權限和程序,如何防止兵丁藉機擾民?關於海商協會壟斷特定航線貿易的合法,是否與律例中“鼓勵通商”的原則相悖?
朱由校高坐座,冷靜地聽着雙方的辯論。他知道,這部律例的許多觀念是超前的,必然會引來守舊勢力的猛烈抨擊。但他更清楚,沒有這部律法,大明的海洋事業將永遠停留在人治的、混的初級階段,無法真正走向制度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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