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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餉,李自成拷得我崇禎拷不得?_第420章 給百姓一條門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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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璉退下後,朱由檢看向一直侍立一旁的王承恩:“登聞鼓的章程,擬好了嗎?”

“擬好了,請皇爺過目。”

朱由檢接過章程,仔細審閱。

章程共十二條:

一、於北京各城門、各衙門、各市集,設“申冤鼓”共三十六面。鼓旁立碑,刻《擊鼓須知》。

二、凡有冤者,可擊鼓鳴冤。不論份,不論案,皆可擊。

三、擊鼓後,由錦衛、刑部、都察院三司會審,案直達前。

四、但為防止濫訴誣告,擊鼓者需先立“甘結”——若所述不實,願反坐之罪。

五、擊鼓後,不論案真假,擊鼓者皆須二十大板,以儆效尤。

六、案若屬實,涉案吏嚴懲不貸,擊鼓者所刑罰由涉案吏加倍承擔。

七、案若不實,擊鼓者按誣告罪論,輕則流放,重則斬。

八、各級府不得阻撓百姓赴京擊鼓,違者以“阻塞言路”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