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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講資治通鑒_第32章 【漢紀二十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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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範圍】起於戊申年(着雍涒灘),止於癸丑年(昭若),共六年。

帝永始四年(戊申,公元前13年)

春季,正月:帝巡幸甘泉宮,在泰畤舉行祭天儀式;大赦天下。

三月:帝巡幸河東郡,祭祀後土神。

夏季:發生大旱災。

四月癸未日(十一日):長樂宮的臨華殿和未央宮的東司馬門都發生火災。

六月甲午日(二十三日):霸陵(漢文帝陵墓)園門的門闕發生火災。

秋季,七月辛未日(晦日,三十日):出現日食。

冬季,十一月庚申日(二十日):衛將軍王商因病被免職。

梁王劉立驕橫放縱,毫無節制,甚至一天之犯法十一次。梁國丞相禹上奏彈劾說:“劉立對外戚家族心懷怨恨,口出惡言。”有關部門立案調查,於是揭發出劉立與他姑母(園子)通的醜事。奏章指控“劉立行同禽,請求將其死”。太中大夫谷永上書勸諫道:“我聽說按照禮制,天子在門外設置屏風,是不想看見外面的事。因此帝王的本意,是不窺探別人閨房私,不聽那些室的閑言碎語。《春秋》的原則是為至親諱。如今梁王年紀尚輕,又有狂病,起初只是因惡言被查問,既然沒有犯罪事實,卻去揭發閨房私之事,這並非奏章最初指控的本意。梁王又不服罪,強行彈劾他,牽扯出難以查明的曖昧之事,只憑一面之詞定罪判案,無益於國家的治理。用惡行來污衊宗室,將醜事宣揚於天下,這不是為皇族諱、增加朝廷榮、彰明聖德教化的做法。我認為梁王年,而姑母年長,兩人年齡輩分不相當;梁國之富足以聘娶,招致艷麗佳人;其姑母也應有恥之心。查案員本應查證惡言,為何要擅自牽扯出閨房私!從這三方面推測,此事恐怕不合人之常,我懷疑是梁王在急之下,言語過失,辦案吏追查不放,使他無法改口。在事萌芽時,施恩不予追究,才是上策。既然已經立案查辦,並援引了法律條文,就應在梁王不服罪時,下詔讓廷尉挑選品德高尚、通達理的吏,重新審理澄清,證明其清白,確定其過失的質,而不應把案子退回給下級吏,使天下人都知道朝廷對皇族寬厚不棄之恩,為宗室洗刷污恥辱,這才真正符合治理親族的道義。”帝於是擱置此案,不再追究。

這一年,司隸校尉、蜀郡人何武被任命為京兆尹。何武為,奉公守法,引進賢良,斥退惡,他在任時並無顯赫名聲,離任後卻常被人們思念。

帝元延元年(己酉,公元前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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