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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理探源【譯註】_議論三十二則(十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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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許魯齋云:凡事之際有兩件:有由自己的,有不由自己的。由自己的有義在,不由自己的有命在,歸於義命而已。

譯文:

許魯齋說:大凡理事時存在兩種況:

一種是人力可以掌控的,另一種是人力無法左右的。

對於可控的部分,應當遵循道義行事。

對於不可控的部分,則需安於天命。

結底,就是要將行為歸攝於道義與天命的統一框架之中。

註解:

此段集中現許衡“義命合一”的理學思想。

“義”指道德責任(如儒家五倫),“命”指客觀限制(如生死壽夭),二者共同構儒家應對世界的基本框架。

許衡繼承孟子“求則得之,舍則失之,是求有益於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無益於得也,求在外者也”的義命分立觀,同時強調“歸於義命”的實踐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