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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之召喚梁山好漢_第1086章 鹽鐵論(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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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鐵專賣,亦稱“鹽鐵營”,是舊時政府為限制工商發展,增加財政收而實行的對鹽和鐵的壟斷經營。

相傳最早始於春秋齊國,齊國管仲在《管子》一書中說的“山海”:即由府壟斷經營山海之產。當時山海之產主要是鹽和鐵,府經營鹽鐵,寓稅於價,使人民既避免不了徵稅,又覺不到徵稅。

這就是管仲這個政策的高明之,若是簡單的橫徵暴斂容易激起民變,引起百姓心裡的不滿。但是,“山海”的表面上並沒有直接徵稅,就不會引起人民的任何抱怨,達到“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是很高明的國家收取財政的一種方式。

山海”在管仲之後備各朝重視,為春秋以後長達兩千餘年的中國食鹽專賣制度的濫觴。特別是在宋元明清這千餘年間,鹽課收為朝廷僅次于田賦的第二大財政來源。管仲的鹽鐵專賣思想傳承至今,影響深遠,後世因此尊管仲為“鹽宗”。

在春秋戰國時期,管仲提出此政策之後。後面秦國的商鞅變法,也是在管仲的基礎上,繼續控制山澤之利,也實行鹽鐵專賣。從而使秦國迅速強大了起來,是秦國國力遠超其他國家的原因之一。

而到了漢朝,漢初統治者從高祖到文景之治,幾位明君皇帝都在主張無為而治,實行休養生息政策,開放民營,對鹽鐵採取放任政策。這個一開口可了不得了,鹽鐵的利潤可都是極大的,從而導致經營鹽鐵的商人各個富比王侯,非常恐怖。

而到了漢武帝時期,大漢連年征戰,朝廷開銷自然極大。武帝迫於財政力和對商人“不佐公家之急”的反,為打擊地方豪強,增加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在桑弘羊的主持下,實行了鹽、鐵和酒的國家壟斷經營制度,將鹽鐵的經營重新收歸府,實行專賣。

在鹽、鐵產地設置鹽、鐵,管理鹽鐵的生產與銷售。鹽專賣採取在府的監督下由鹽民生產,府定價收購,並由府運輸和銷售。鐵專賣採取府統管鐵礦採掘、鋼鐵冶鍊、鐵鑄造和銷售等一切環節,嚴私人鑄鐵煮鹽。

當然,也許武帝更改國策,實行鹽鐵營時有迫不得已的理由,即籌集征伐匈奴的軍費,為了大漢江山的穩固、人民的安穩。但是吧,朝廷確實從中獲得了壟斷之利,繼而他們就不願再放棄。於是乎,又變了一個國策。

到了漢昭帝時期,鹽鐵營制度引起了廣泛的不滿,地方推舉的儒生與朝廷員圍繞鹽鐵營存廢問題進行大辯論,是為鹽鐵會議,雙方主要觀點記錄於桓寬《鹽鐵論》一書中。

鹽鐵會議後大漢朝廷及時調整了政策,取消了酒類專賣於關中地區的鐵。然而,鹽鐵會議最為重要的貢獻,是提出了一個仍非常適用的憲政原則——即政府只能以適當的稅率收稅的形式、而不是經營一般商業的形式獲得提供公共品的資源。

漢昭帝的這一舉措,提出的憲政原則,為了一個此項政策的另一種開山之路,歷來到高度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