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論對話_第207章 革命淺解(1)
“命”的社會本質——作為“生存狀態的集合”,它的完整取決於社會關係中各要素的平衡。革命的意義,正是通過重構社會關係,讓被剝削者重新奪回這些“命之要素”。以下從六個維度解析“命的集合”與革命的關係,結合中國革命實踐,看制度變革如何重塑“命的完整”:
一、土地:命之基的奪回
革命前的“命之殘缺”
- 封建時代,土地是“命之”,但占農村人口5%的地主擁有50%以上耕地,農民“無立錐之地”。如1949年的山西張庄,地主李功祿佔全村60%土地,佃農申發良租種3畝地,每年需1.5噸糧食地租,自己只剩半年口糧,“土地”這一命之基被徹底剝奪。
- 邏輯本質:土地被剝奪=生產資料被壟斷=生存權被控,農民淪為“土地的奴隸”。
革命後的“命之重建”
- 1950年土地改革,張莊農民人均分得2.5畝地,申發良第一年就收穫3噸糧食,除公糧外,自家存糧1.8噸。“土地歸耕者”不僅是財富分配,更是將“命之基”從剝削者手中奪回——農民不再看地主臉,春耕時“想種啥就種啥”,這是“命之自主”的本恢復。
二、尊嚴:命之人格的覺醒
革命前的“命之屈辱”
- 封建禮教下,“尊嚴”是剝削階級的特權:農民見地主需磕頭,工人被資本家罵“豬玀”,裹腳被視為“婦德”。1946年上海紗廠,工王秀珍因遲到10分鐘,被工頭扇耳並罰跪,“尊嚴”這一命之要素被徹底踐踏。
- 邏輯本質:尊嚴被剝奪=人格被化=命之價值被否定,人淪為“會說話的工”。
革命後的“命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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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重的會機之命:平公、三
”公不之命“的前命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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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賦的主自之命:力權、四
”權無之命“的前命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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