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元輔_第124章 海瑞調職(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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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的“退田一半”當然毫無法律依據。
如果讓前世學法律出的高務實來評價的話,海瑞這個簡單暴的理辦法,不僅沒有法律依據,甚至反過來是在蔑視法律。因為中國曆來實行的都是文法,而不是像後世英那樣的不文法。
所謂“不文法”,陋一點說,就是在一定的法律原則基礎上,依據過去的判例來進行斷案。而文法,則需要把案件的況一點一點的去對應已有的法律條文。
譬如《大明律》,就是典型的文法法律條文。
“退田一半”這種作,在大明任何法律條文裡面都找不到依據,所以海瑞的這種判罰,其本當然是違背法律神的。
但是,如果同樣讓高務實來品評,他還有另一半結論:“退田一半”並不違背更廣泛意義上的公理。
也就是說,這個作本違法,但卻不違背最廣義上的公理觀。
公平和公正,其實從來就不是一碼事。
打一個也許不甚恰當的比如:國家給全國人民發放福利,每人發一百元,這很公平。
但實際上,可能很多富人本沒興趣去拿這區區一百元,而很多窮人卻覺得自己哪怕拿了這一百元,仍然窮得要死,所以他們要求國家把原本該發給富人的錢也拿過來分掉。國家如果真的這麼做了,那公正。
富人再有錢,也只能有一張份證;窮人再貧困,也肯定有一張份證。這是公平。
富人因為收高,所以要個人所得稅;窮人因為收低,所以不個人所得稅。這是公正。
。也是平公,外例無概,仁同視一
。也是正公,足不補而,餘有損
。司贏不打也半多,理道有人富是本怕哪,司打人窮和人富的下治他,邊一群勢弱了到站接直卻他而然,事論事就,倚不偏不該應本他,表代的力權法司個一為作為因,平公不並然顯作暴的瑞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