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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兒,給司馬家積點兒德吧_第175章 炭火邊的訟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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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二年十二月十五,小雪。

京兆府訟堂的房檐上積了薄薄一層白,堂卻燒着四盆旺盛的炭火,銅盆里的木炭噼啪作響,散發的暖意與窗外的寒氣形鮮明對比。今日要審的,是一樁在商界已傳得沸沸揚揚的案子——關於東市最大綢緞莊“錦繡閣”與江南布商“吳興記”的契約糾紛。

訟堂正中的高案後,京兆尹杜預端坐着。這位以斷案嚴明着稱的員,今日特意換上了深紫服,頭戴進賢冠,案頭左側整齊碼放着《泰始律》的律條摘錄,右側則是三月份太學明法堂那場商事辯論後、新頒布的《市易條例》試行稿。堂下分坐兩列:左側是原告“錦繡閣”東家錢萬山及其聘請的訟師;右側是被告“吳興記”東家吳啟明與他的賬房先生。旁聽席上則滿了商賈、太學生,甚至還有幾位從戶部、刑部前來觀員。

“咚——”驚堂木輕響。

杜預的聲音不高,但在寂靜的訟堂里清晰可聞:“今日審理‘錦繡閣’訴‘吳興記’違約一案。原告,陳述事由。”

錢萬山五十開外,麵皮白凈,是那種典型的富商。他起行禮,聲音帶着刻意抑的激:“啟稟明府,去歲八月,草民與吳興記訂立契約,由其供應江南特產的‘吳綾’一千匹,每匹價八貫,總計八千貫。契約載明:分三批付,去年十月、今年三月、今年八月各一批,貨到付款。”

他從袖中取出一卷帛書,由衙役呈上:“此乃契約原件,蓋有雙方印信及市署印。去年十月,吳興記如約付三百匹,草民如數付錢。然今年三月,第二批三百匹卻遲遲未至。草民多次催問,吳興記均以‘漕運延誤’為由推。直至八月約期,仍只付了一百匹,尚欠五百匹。這期間,因吳綾短缺,草民損失客源、賠了定金,總計不下三千貫!懇請明府裁斷,責令吳興記賠償損失,並按契約罰則,支付三違約金!”

杜預接過契約細看。帛書上字跡清晰,條款分明,確是標準的制契約範本。他抬頭看向被告:“吳啟明,你有何話說?”

吳啟明二十七八歲,面容清瘦,帶着江南人特有的文氣。他起時,手微微發抖,但聲音還算穩定:“回明府,契約屬實,違約亦屬實。但事出有因——今年三月,江南道連續大雨,桑園災,蠶減產,吳綾產量不足。草民已儘力籌措,但仍無法湊足第二批的三百匹。至於八月這批,則因漕運新制推行,船期調整,確實延誤了。”

他頓了頓,從懷中取出一沓文書:“此乃蘇州府出的‘桑災證明’,及揚州漕運司關於‘船期調整’的公告。草民並非故意違約,實乃天災及朝廷新政所致,有可原。且草民願按契約補足欠貨,只是……需要時間。”

錢萬山立刻反駁:“契約第五條明載:若遇天災、戰等不可抗力,須在事發十日書面告知對方,並提供府證明。吳啟明,你三月得知桑災,為何拖到五月才來信說明?至於漕運新制——邸報九月就刊載了漕運司的預告,你八月船期延誤,豈能以此為借口?”

響起低低的議論聲。許多人看向吳啟明,目中帶着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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