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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歷史人文匯_第67章 五胡十六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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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前燕的田租制度得以調整。大而言,當時北方各國的田租況,在慕容皝改革後,以及其他一些相對穩定的時期,大多是使用牛的,府得六分,百姓得四分;有私牛的,則府與百姓各佔一半,這相較於此前的八二分或六四分(此八民二或六民四,但結合後文封裕的諫言,此原文“六四分”或許是六民四,而慕容皝最初 行八二分制,已有所減輕,稍得民心。

至北魏初期,承五胡之弊,賦役制度尚在索之中。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大臣李彪鑒於當時農業生產仍待恢復,國庫亦需充實,於是上表請求設立農,推行屯田之策。其建議選取州郡民戶的十分之一作為屯田戶,一名男子所耕之田,每年需向國家繳納租糧六十斛。

若以當時每畝地約收一石(即一斛)計算,一名男子耕種百畝土地,那麼六十斛租糧,相當於畝產一石的六十畝土地的產量,也就是一種六四收租之制(六十斛對四十斛),這與之前有私牛者私收平分,或使用牛者收六、私收四的比例大相符,可見分租制在北朝初期依然佔據重要地位。

至於五胡時期的兵役制度,與南朝不同,也和秦漢有別。由於各國大多由數民族建立,其軍事力量的核心多為胡人部族兵,這些部族員平日務農為民,戰時披甲為兵,兵民合一,是國家軍事力量的主力。漢人在當時的政權中,地位普遍較低,在軍事上也不重視,通常不被編常備軍。

只有在兵員不足,或進行大規模征戰、急需人力之時,才會臨時對漢人採取丁的辦法,徵發他們服兵役。

例如,後趙石虎,為人殘暴,窮兵黷武。當其興兵討伐前燕慕容皝時,為湊集足夠兵力,曾下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即從五家男丁中徵發三人,四家男丁中徵發二人,其徵兵比例之高,前所未有,給民間帶來了極大的擾和負擔。

不僅如此,石虎還對被徵發的士兵及其家庭課以重稅:“徵士五人出車一輛,牛兩頭,米十五斛,絹十匹。徵調資不能置辦齊的以腰斬。”

如此酷烈的徵調,稍有延誤或未能置辦齊資者便被以極刑,致使民不聊生,怨聲載道,這也是後趙政權短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言,五胡十六國時期,由於政權更迭頻繁,民族分複雜,戰爭連綿不斷,其賦役制度呈現出臨時、多樣和殘酷的特點。

田租以高比例分租為主,間或有所調整;兵役則以部族兵為骨幹,漢人多為臨時丁,負擔沉重。直至北魏統一北方,政治漸正軌,統治者開始有意識地整頓吏治,規範制度,理賦役問題,北朝才逐漸顯現出一些不同於南朝的治理思路與效,為後來隋唐盛世的制度建設埋下了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