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歷史人文匯_第61章 東晉賦稅(2)
東晉的賦役負擔極為沉重,更現在除正稅之外,接連不斷的苛捐雜稅和繁重徭役上。
首先是“雜調”繁多。這是東晉賦稅制度中最為混且擾民的部分。所謂“雜調”,顧名思義,就是正稅之外的各類臨時、地方攤派,種類繁雜,數不勝數。
例如,為了滿足皇室和各級府的需求,有“貲調”,即依據民戶財產(貲產)的多來徵收財;有“塘丁稅”,這是江南地區特有的稅種,因江南水多,需修建塘堰以防範水旱災害,故而徵收此稅,最初是“計畝收稅”,後來演變無論有無土地,但凡居住在塘堰附近的人都需繳納的稅目,甚至出現了“陂塘之稅,畝收十錢”的記載;還有為了應對軍事需求而徵收的“軍糧米”“戎杖”“裝”等,不一而足。
這些雜調往往是臨時加派,一事一征,卻常常演變經常的負擔,致使百姓“力役無休,徵求日重”。
其次是徭役的繁重。東晉時期,由於戰爭頻繁,軍隊調、運輸糧草、修建城池宮室、治理河道等,都需要大量勞力。因此,徭役徵發十分頻繁,服役期限也常常被無限延長。
當時的徭役種類多樣,包括“兵役”“力役”(如築城、修路、運糧)“匠役”(為府手工業作坊服役)等。按照制度,男子十六歲至六十歲為正丁,需服徭役。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出現“或徵發良民,使其淪為奴婢;或有人在道路上號泣,逃亡叛離”的況。甚至出現了“冤屈濫征之家,免除徭役過多;愁苦窮困之戶,役賦負擔更重”的現象。
豪強士族之家的依附人口,如佃客、部曲等,往往能夠憑藉其主人的勢力免除徭役,而普通自耕農則為徭役的主要承擔者。繁重的徭役使得農民無法安心耕種,田園荒蕪,家破人亡的況比比皆是。
除了上述主要稅種和徭役外,東晉還有各種名目的“附加稅”和“攤派”。例如,買賣田宅、奴婢、牛馬等,要繳納“散估”,稅率為百分之四,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類似於後世的易稅。凡是有市籍的商人,要繳納“市租”。甚至連漁民在江河湖泊捕魚,也要繳納“魚稅”。政府還常常以“和市”“和糴”為名,低價強行購買百姓的糧食和資,名義上是易,實際上是掠奪。
東晉賦役制度的繁雜苛重與混,源在於其政權結構的脆弱和士族門閥的強大。朝廷為了維持統治,不得不對士族做出妥協和讓步,將賦役負擔儘可能地施加在無權無勢的普通百姓上。
這種竭澤而漁的政策,雖然在短期或許能夠緩解財政危機,但卻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生產力,加劇了階級矛盾和社會不公。大量自耕農不堪重負,紛紛破產,或淪為士族豪強的佃客、部曲,或棄家逃亡,為流民。這又進一步 此舉導致國家掌控的戶口數量減,財政收來源枯竭,從而形了惡循環。
相較於曹魏時期曹推行屯田制時“佃戶亦可免除徭役”“田租並不算重”的政策,東晉的賦役無疑是歷史的倒退。這種繁重苛刻的賦役,不僅未能使國家走向強盛,反而讓東晉王朝在偏安的時里,始終籠罩着一腐朽與衰敗的氣息,最終也為其覆滅埋下了伏筆。
江南地區本就富庶,然而在這種不合理的經濟制度榨下,其發展潛力遭到嚴重束縛,百姓生活苦不堪言。這一切,都為後來南朝時期的經濟變革與社會埋下了深深的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