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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皇帝多奇葩不缺我一個_第422章 退婚和斷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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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之後,黃彬先當眾大聲念到:“今日在此,鄙人主寫退婚斷親憑據,

立憑據人:順德府沙頭村黃氏三黃秀竹(年歲十七,未婚),因被生父黃公諱石才、生母黃李氏迫,於今歲八月二十日強綁上轎,許配與同村黃德智為妻。黃秀竹實難從命,經自梳姐妹幫扶,反鎖房拒婚,今雙方當眾說合,立此憑據為證。

一、退婚事項:黃氏三黃秀竹與黃德智婚約作廢,自今日起兩不相干。黃德智及其家族不得再以任何名義糾纏秀竹,違者由族長公議罰銀十兩,充村學。

二、彩禮退還:黃家此前收秀竹娘家彩禮銀一十二兩(足紋),經兩方(黃秀竹、黃德智)共議,黃秀竹須於本月十五前將此銀如數歸還。若逾期不還,黃德智可持此據至縣衙告狀,黃秀竹需另賠違約金三兩,以為失信之懲。

三、喜酒錢議:此次婚宴所用喜酒、抬轎等項花費銀五兩,原系黃家辦,黃秀竹不承擔此責。經秀才黃彬先居中說合,此五兩銀由“錦雲手工繅作坊”坊主李溪瑤代為償付(李小姐早聞此事,願助秀竹困)。

四、斷親之事:黃秀竹自今日起與黃氏親族永斷親緣,黃氏夫婦及兄弟子侄不得以“父母”“兄妹”之名相稱,亦不得干涉黃秀竹婚嫁、生計、財產等事。黃秀竹日後贍養、繼承等事宜,概與黃氏親族無關。

以上條款,皆系黃秀竹、黃德智自願所立,自梳姐妹(李桂雲、李巧雲、黃阿)見證,鄉紳黃福伯、秀才黃彬先監證,四方畫押為憑,永不反悔。

立憑據人:黃秀竹(手印)黃德智(手印)

見證人:黃福伯(手印)黃彬先(手印) 李桂雲(手印)、李巧雲(手印)、黃阿(手印)

監證人:黃福伯(族老主事手印)、秀才黃彬先(手印)

於乾聖元年八月二十一日 立”

當事人們皆贊同此據,也沒有村民們跳出來反對,事就這麼定下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