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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鉅子:從李斯開始逆天改命_第328章 事事稟報遵帝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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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攬朝政、權傾朝野的同時,李斯為自己設定了一條不可逾越的鐵律——事事必須稟報皇帝,並且嚴格遵循皇帝所表達的意向,哪怕這意向極其微弱,甚至只是病榻上的一句囈語。這並非虛偽的表演,而是他深諳權力之道後,採取的至關重要的自保與維穩策略。

每日,送往甘泉宮的不僅僅是那些附有李斯擬票的奏章,還有一份由丞相府專人撰寫的《日行政務摘要》。這份摘要並非流水賬,而是鍊地概括了當日丞相府理的主要事項、做出的重要決定、以及收到的關鍵信息。例如:“巳時,議定隴西軍屯糧草補給方案,計粟米五千石,依去歲例。”“午時,接南海郡飛鴿傳書,言新遷移民已妥善安置,闢田千畝。”“未時,與治粟史議明年漕運預算,核減不必要的工程三項。”等等。這份摘要,確保扶蘇即便無力細覽每一份奏章,也能對帝國日常運轉的大致況有所了解,維持其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知權”。

對於需要皇帝明確授權的事務,李斯更是恪守程序。即便是那些他心已有決斷,並且確信自己的決定是最優選擇的事,他也絕不會先行實施。他一定會形正式的奏章,詳細闡述事原委、利弊分析以及自己的理建議,派人送至甘泉宮,等待皇帝的批示。

這個過程有時會顯得效率低下。例如,某邊郡發生小規模蠻族擾,郡守請求調兵清剿。李斯從軍事角度看,認為應當立即派兵彈,以防事態擴大。但他仍然會撰寫奏章,陳述利害,並提出調兵建議,快馬送往咸。他甚至會預先做好調兵的準備,但軍隊絕不會在他得到皇帝明確的“可”或“依丞相所議”的批示前出。有時,因為扶蘇病不適,批複延遲一兩天,可能會錯過最佳時機,但李斯寧願承擔軍事上可能的小損失,也絕不越雷池一步。

更極端的況下,當扶蘇偶爾神稍好,對某些政務提出與李斯不同的看法時,即使李斯心認為皇帝的想法過於理想化或不切實際,他也會毫不猶豫地遵照皇帝的意見去執行。

一次,關於如何置一批因飢荒而搶劫倉的災民,廷尉府依照秦律,擬定為首者斬,脅從者黥面流放。李斯審閱後,認為依法置並無不妥,可以起到震懾作用。但在稟報扶蘇時,扶蘇卻流出不忍之,虛弱地說:“其可憫…皆因饉所迫…可否…酌減免?”

若是依照李斯以往輔佐始皇時的風格,定會堅持依法嚴懲,以儆效尤。但此刻,他幾乎沒有任何猶豫,立即躬道:“陛下仁德,澤被蒼生。臣即刻令廷尉府重新議罪,酌寬宥。”

最終,這批災民的首犯由斬刑改為黥面戍邊,脅從者則罰作苦役一段時間後釋放。李斯放棄了自己認為更符合“法理”的方案,遵循了扶蘇基於“仁政”理念的意向。他知道,這樣做或許會削弱法律的威懾力,但在當前形勢下,維護皇帝的權威和現新政的“仁德”形象,比嚴格執法更為重要。

這種事事稟報遵帝意的做法,看似繁瑣甚至有些迂腐,卻產生了多重效果:

其一,它最大限度地尊重和維護了扶蘇作為皇帝的尊嚴和權威,避免了“權臣欺主”的輿論出現,使得李斯的攝政有了合法的外

其二,它有效地安了那些忠於皇室、對丞相權力過大心存疑慮的臣子(如蒙恬等軍方勢力),向他們表明,李斯並無不臣之心,一切行皆在皇帝認可之下。

其三,它將李斯自己置於一個相對安全的位置。所有決策,最終都是以皇帝的名義發出,李斯只是執行者。一旦政策出現問題,追究起來,首要責任在於皇帝(或病重的皇帝無法追責),而李斯則有了迴旋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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