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鉅子:從李斯開始逆天改命_第196章 赦免無罪之刑徒(1)
與減輕徭役賦稅相比,“赦免刑徒”一事,牽扯更廣,由更為複雜,引發的爭議也更為激烈。這直接及了秦帝國立國之本——嚴刑峻法的核心地帶。
詔書下達後,廷尉府(最高司法機構)和各地郡縣監獄,立刻為了風暴的中心。如何界定“非十惡不赦”、“有可原”?由誰來界定?標準如何把握?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和人問題。
朝堂之上,爭議之聲再起。以廷尉姚賈(雖與李斯有舊,但在此事上持謹慎態度)為代表的部分員認為:“法者,國之權衡也。先帝製法,意在使民畏而不敢犯。今若寬宥過濫,恐失法度之威嚴,使刁民心存僥倖,日後更難治理。且刑徒之中,多有桀驁不馴之輩,驟然釋放,恐擾地方安寧。”
而李斯和支持新政的員則堅持:“法之目的,在於止懲惡,亦在於教化向善。連坐之法,往往使無辜者蒙冤;徭役之刑,亦多有無心之失或小過重罰者。陛下仁德,正糾此偏頗。赦免非為廢法,乃為更準地執法,使罰當其罪,釋放被誤拘之勞力,歸於田畝,亦符合與民休息之國策。”
雙方引經據典,爭論不休。扶蘇端坐龍椅,聽着雙方的辯論,眉頭鎖。他心傾向於赦免,但也擔心姚賈所言不無道理。
最終,李斯再次展現了他作為政治家的手腕和決斷力。他沒有強行下反對聲音,而是提出了一個折中且備作的方案:
“陛下,臣提議,立‘**刑徒複核案**’,由廷尉府、史大夫府及丞相府共同派員組,並邀請數位德高重、通律法的博士參與。制定明確的複核標準:
一、 **凡屬‘誣告’、‘證言不實’導致的連坐罪者,查實後立即釋放,並追究誣告者責任。**
二、 **因未能完徭役定額(非故意怠工)、或微小過失(如損壞公價值輕微)而被判刑者,予以赦免,或改罰金、勞役。**
三、 **因寒迫所迫,行竊盜等輕罪,且未傷人命者,視節予以減刑或赦免。**
四、 **明確‘十惡不赦’之範圍**,如謀反、叛國、殺人、大逆、巫蠱等重罪,絕不赦免,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