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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鉅子:從李斯開始逆天改命_第172章 李斯親授法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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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于越事件,如同一記警鐘,讓李斯下定決心,必須親自、更深地介扶蘇的教育,尤其是在最核心的**法家思想**方面。他不能僅僅滿足於通過姚賈來間接傳授律法知識,而是要親自向扶蘇闡釋法家治國的底層邏輯和深遠考量,使其從本上理解並認同現行制度的必要與優越,從而備抵那些“迂腐之論”的能力。

他向始皇請示,以“總攬扶蘇學業,確保其明悉治國要義”為名,請求定期為扶蘇單獨講授“帝王之”與“法理要”。始皇對此表示支持,他也希扶蘇能更多理解自己的執政思路。

於是,在丞相府那間戒備森嚴的書房,李斯與扶蘇的單獨授課開始了。這不同於之前輕鬆的論政談道,而是更為系統、更為深刻的思想傳授。

李斯並未一上來就講解的律條,而是從**人論**和**歷史觀**這兩個法家思想的基石手。

“公子可知,治國為何需以法為本?”李斯開門見山,提出了一個問題。他不等扶蘇回答,便自問自答:“蓋因**人好利而惡害**。凡人皆有自為之心,求利避害,此乃天,非仁義空談所能改變。父子兄弟之間,尚且計利而,何況君臣百姓?”

他引用《韓非子》的觀點,闡述了一個冷酷而現實的人圖景,與儒家“善論”形了尖銳對立。扶蘇初聽時,到有些不適,但仔細思量現實中的諸多現象,又覺得不無道理。

“既知人如此,”李斯繼續道,“則治國不能寄於道德自覺,必須依靠**明確、公正、且強有力的法律**。法者,編着之圖籍,設之於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使賢者不得逾法而立功,不肖者不敢違法而犯罪。此乃**去私曲就公法**之道,才是真正的大公無私!”

他將“法”提升到了實現社會公平(“公”)的至高地位,超越了儒家基於個人修養的“仁”。

接着,他闡述法家的**歷史進化觀**。

“淳于越之流,言必稱三代,以為古制萬能。此乃**守株待兔**之愚見!”李斯毫不客氣地批判,“時代在變,社會在變,治國之法豈能一不變?上古競於道德,中世逐於智謀,當今爭於氣力。周行分封,適合當時;然今天下為一,疆域萬里,非中央集權、法令一統,不足以駕馭!陛下與臣等創立新制,正是**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

他強調,制度的優劣不在於是否“師古”,而在於是否適合當下的“世之事”。秦制正是適應了大一統時代需求的先進制度。

然後,他才結合的秦法實踐,講解其背後的法理神:

使****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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