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十五年:我在開封當縣丞_第276章 民事有方(1)
劉慶不笑了,讚歎道:“大人此策,可真是大手筆啊!既解決了土地分配的難題,又保證了土地的耕種效率,實在高明。”
李時燦卻狡黠一笑,說道:“不過,此計若要順利施行,還得有勞劉大人多多幫扶。大人麾下團練,紀律嚴明,若能協助府維持秩序,監督土地分配與耕種,此事必能事半功倍。”
劉慶連忙拱手行禮,說道:“大人客氣了。我自當全力協助大人。其實,我還有一想法,在此想請大人斟酌。”
李時燦微微頷首,說道:“劉大人但說無妨,我洗耳恭聽。”
劉慶起,神莊重,在堂來回踱步,緩緩說道:“大人,如今河南大地糜爛不堪,究其源,田地兼并為其一,天災肆為其二,民蜂起為其三。為使儀封長治久安,民生得以復蘇,我以為,當以‘靖流民、復農耕、固邊防、穩賦稅’為宗旨,推行一系列舉措。”
“首重墾荒均地。如今無主荒田遍布,正可准許百姓開墾,使其永為私業。但凡流民、逃戶以及本縣無地之民,皆可至縣衙登記,領取荒田開墾。一戶限定墾田二十畝,若家中丁口眾多,可申請增加,但上限為五十畝。墾荒者連續耕種滿三年,若無爭議,縣衙即刻頒發‘田契’,讓其世代有田產。若原主三年歸鄉,需憑地契申訴,經府核實後,按‘一田補一荒’之法調換,即原主得新墾田,墾荒者另划荒地。如此一來,既能解決百姓無地之困,又能激發其墾荒熱。”
“再者,輕賦惠民方能凝聚人心。新墾田畝,三年免征田賦,第四年起,按‘下田’等則納糧,每畝歲征一斗。墾荒期間,免除其徭役,但需編保甲,協助防範匪盜。此乃休養生息、深得民心之舉,百姓得以安心農耕,地方方能繁榮昌盛。”
“另有軍屯固本之策。可沒收通賊豪強之田、無主絕戶之田,充為土,設立軍屯,以充實倉廩,防備兵。屯田由縣衙與衛所共同管理,衛所出兵丁耕種,縣衙提供農、種子。軍屯所產糧食,七歸衛所儲倉,三留縣衙用於賑濟百姓。若流民歸鄉認領原屬軍屯之田,經核查無誤後,退出軍屯,劃歸民墾。於屯田周邊設立烽堠,招募鄉勇,衛所分兵巡防,以防流寇劫掠。”
“為保障政令暢行無阻,需嚴懲豪強、抑制兼并。縣衙應派遣吏員丈量土地,清查豪強匿田畝。但凡超出洪武原額者,一律沒收為土。舉報豪強匿田者,賞沒收田之兩,以此鼓勵民眾監督。同時,嚴士紳以‘投獻’‘典押’等手段強佔民田,若苦主擊鼓鳴冤,查實後田歸原主,占田者罰銀五十兩。”
“縣衙亦當肩負重任,設立‘墾荒司’專門管理田冊、契稅,每十日公示可墾田畝,使百姓清楚知曉田。每保甲設‘勸農吏’一名,督促百姓耕作,及時上報災,確保農事有序進行。吏員若有剋扣農、勒索墾民者,杖六十,革職查辦;豪強若阻撓墾荒、煽流民,以‘通賊’論,田產充公。若遇蝗旱、兵禍等災變,縣衙即刻開軍屯倉放糧,民墾田賦再免一年,以解百姓燃眉之急。”
“大人,此策若能順利施行,流民可安,農耕可復,邊防可固,賦稅可穩,儀封之興盛指日可待,大人詳察並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