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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森林大逃殺,到荒島求生_第127章 安排後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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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楓素來喜歡謀定而後,一套連環計,不說天,但足以讓他順利過關。

案子沒啥好說,《宋刑統》關於捉的核心規則為“從夫捕”。

即:丈夫在捉現場“登時殺死”婦,可免罪。

但事後報復,或送後殺人,需擔責?。

關鍵有兩條。

一是強調“關係”,抓的主,必須為“丈夫”。

二是強調“現場”,殺死婦可以,必須是在第一案發現場,“離櫃不認”!

江楓一開始,就牢牢控制着局面。

完全符合大宋“法治神”的要求,這司打到哪裡,都沒有被判輸的道理。

唯一的破綻,就是手殺人的,是他這個“丈夫”的弟弟,而非“丈夫”本人。

如果審案員,一定要摳字眼,找麻煩,江楓就得下獄。

雖然,江楓可以用武大“殘疾”來抗辯,說自己是武大授權的“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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