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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鄉鎮公務員_第701章 張華的處分決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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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檢查是一種紀律分措施。

停職檢查是指由黨的組織或紀檢機關對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抗、阻撓、干擾、破壞對其問題的查,妨礙案件檢查工作開展的黨員幹部,按照一定的程序,臨時停止其所擔任的職務的一種組織措施。

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分,畢竟還只是檢查階段,至於怎麼分,那是檢查結束得出結果後的事了。

對黨員幹部實施停職檢查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能結論的,應辦理撤銷停職檢查的手續或延期停職檢查的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組織理停職檢查期滿後,是否恢復履行職務應據個人表現、組織考核、群眾意見和所在部門意見等況,由問責決定機關決定。

停職檢查期滿後,如果幹部在停職期間未到組織及紀檢部門的分,需要及時向上級申請復職。

組織部門應對申請進行審核,包括政治表現、工作能力、廉潔自律等方面。如果審核通過,應當及時批准復職,並頒發復職證明文件。

當然了,停職與免職、撤職是各不相同的,各有各的特點。

就這樣,孫福強被停職了,他自已很清楚說他“在擔任新安區區委書記期間,存在一系列違規行為及決策失誤等問題”的意思。

他靜靜地站在那裡,臉上雖然看不出憤怒與不甘,但那微微抖的雙手卻泄了他心的不平靜。

最終他還是選擇了放棄爭辯,因為他心裡很清楚,與眼前這位工作人員爭論本毫無意義。

對方不過是奉命行事,僅僅負責將那份關於他停職的決定宣讀出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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