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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新政1582_第334章 太倉新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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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正月,春節剛過,京城還沉浸在節日的餘韻中,一份奏摺在朝堂上投下了巨石。

沈墨軒上奏:請行“太倉新制”。

奏摺洋洋洒洒三千言,核心就三條:一、各省稅銀統一解送太倉銀庫,地方不得截留;二、朝廷各部、各省開支,年初造預算,按預算撥付;三、設審計司,專司核查錢糧出

朝堂炸了鍋。

“荒唐!”戶部左侍郎王用汲第一個跳出來,“各省稅銀解送太倉,那地方開支從何而來?州縣修橋鋪路、賑災濟貧,難道都要向朝廷要錢?公文往來,曠日持久,等錢撥到,事都耽誤了!”

“王侍郎說得對。”兵部右侍郎劉東星附和,“況且各省況不同,有的富裕,有的貧瘠。若一刀切,貧瘠省份如何維繫?”

“還有預算制。”都察院左都史李世達冷笑,“朝廷開支,豈能年初就定死?萬一有突發戰事、災荒,難道就不花錢了?沈尚書這是要把朝廷的手腳捆死!”

反對聲浪一浪高過一浪。

沈墨軒站在殿中,面平靜。這些反應都在他預料之中。

“諸位大人說完了?”他等聲音稍歇,才開口,“那下一 一回應。”

他轉向王用汲:“王侍郎說地方開支無着落,下請問:如今各省稅銀,有多用在修橋鋪路、賑災濟貧上?恐怕大半進了地方的腰包吧?太倉新制,正是要杜絕此弊。地方開支,可留三作為存留,其餘七解送太倉。存留銀的使用,需造冊報備,審計司核查。如此,既能保證地方用度,又能防止貪污。”

王用汲語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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