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器時代:從零開始的工業革命_第167章 技貿之衡與核心之辯(2)
“三為‘基礎或過時技’,比如一些我林谷已淘汰或即將淘汰的農、工製作法,普通的建築工藝等。此等技,輸出無妨,甚至可主推廣,既能換取一些急需資源,亦可惠及周邊,提升我林谷聲,示之以‘技’共的姿態。”
衛鞅沉聲補充:“無論何等技輸出,必須契約為憑,法度先行。需訂立嚴條款,明確技使用範圍、保義務、違約重罰。我法司可起草《技輸出管制律》,凡輸出之技,皆需登記在案,接監管。”
姜宓也從外角度提出見解:“技輸出,亦可作為外籌碼。對不同國家,輸出不同等級、不同類型的技,可調節與彼之關係。對堅定之盟友,或可稍松限制;對心存芥者,則需嚴控。此舉,亦可令各國知我林谷技之深不可測,愈發不敢輕侮。”
鐵叔聽着眾人辯論,了下,洪聲道:“你們說的都有道理。俺是個人,就認一個死理:能打垮敵人的東西,絕對不能給!能讓咱們過上好日子、別人一時半會學不去的東西,也得捂了!至於那些咱們用了更好的,舊傢伙……賣了換錢換東西,倒也不是不行。總之,不能讓外人拿着咱們給的東西,反過來威脅到咱們!”
眾人你一言我一語,將技輸出的利弊、風險與機遇剖析得淋漓盡致。核心矛盾在於墨恆代表的絕對安全派與阿竹代表的激進利益派,而孫煥、衛鞅等人則提供了務實的中間路徑和制度保障。
林凡靜靜聆聽,直到所有主要意見都得以充分表達,他才緩緩開口。
“諸卿之意,我已明了。墨恆憂心本,其可鑒;阿竹着眼開拓,其志可嘉;孫煥、衛鞅、姜宓諸卿謀划周全,老持重;鐵叔之言,更是直指核心。”他頓了頓,聲音沉穩而有力,“我林谷之道,在於‘格致用,富民強兵’。‘格’是基,‘致用’是目的。技,乃格之結晶,若一味深藏,便如明珠蒙塵,失了‘致用’之義。然,若不分輕重,肆意揮霍,便是自毀長城,搖基。”
他目掃過全場,最終定論:“故,我意已決。採納孫煥之議,建立技分級管理制度。由格院牽頭,聯合安全院、法司、商輿司、鴻臚寺,共同制定《林谷技定級與輸出管制條例》。將現有及未來之所有技,依其戰略重要、仿製難度、潛在影響,明確劃分為‘絕’、‘機’、‘限制’、‘可輸出’四等,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管理、研發保衛及輸出策略。”
“而言,”林凡條分縷析,“‘絕’級,如韓廬所言,萬無一失,僅限於核心圈層知悉,嚴任何形式外泄。‘機’級,嚴格控制,原則上不輸出,特殊況需我親自批准,並以最高等級契約約束。‘限制’級,可審慎輸出,但必須以合作設廠、控制關鍵環節等方式進行,確保我主導權。‘可輸出’級,主要為已落後或基礎技,可主推廣,換取利益與好。”
“同時,”他強調,“格院之職責,非僅守住現有技,更在於不斷研發出更新的‘絕’與‘機’!我們要讓對手永遠在追趕我們淘汰技的路上!唯有保持代差優勢,我林谷方能始終立於不敗之地。今日輸出之‘限制’級技,應是我林谷明日即將大規模應用或已有更優替代方案的技。如此,方能既技輸出之利,又不損我核心競爭力。”
林凡的決策,在保守與激進之間找到了一條務實的道路。它既肯定了技作為核心資產的重要,也承認了在可控條件下進行技輸出的戰略價值,更強調了持續創新的本地位。
“條例制定,由周謹統籌,衛鞅主筆,各相關部門協同,一月呈報於我。”林凡最後命令道,“自此以後,林谷一切技輸出,皆需依例而行,違者嚴懲不貸!”
。中手的己自谷林在握掌牢牢已,向走的流洪而,啟開地度限有將門閘的技。石基的實堅塊一了設鋪自為,度制的謹嚴和眼的前超以次再,上路道的盛強向邁在谷林。育孕始開,系理管技的展發與益利、全安衡平在旨套一。定落埃塵於終,爭之線路技的運命來未谷林乎關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