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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器時代:從零開始的工業革命_第49章 公約聚人心,法理初奠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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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林谷之民,皆需勞作,按‘貢獻點’(稍後細說)計酬,多勞多得,得,不勞不得食。”(強調效率與公平)

“二、 不得盜、搶奪公私財,違者視節罰沒貢獻點、勞役,直至驅逐出谷。”(保護財產權)

“三、 不得無故鬥毆傷人,爭執需仲裁組調解,違者重罰。”(維持秩序)

“四、 護公、工,損壞照價賠償。”(保護生產資料)

“五、 遵守衛生律令,違者罰。”(保障健康)

“六、 護衛隊員需嚴守紀律,違者嚴懲不貸。”(軍事要求)

“七、 凡有發明創造、改進工藝、貢獻突出者,重獎貢獻點。”(鼓勵創新與效率)

“八、 設立仲裁組(由伯父、鐵叔、阿木暫任),負責調解糾紛,裁定違約事直,其裁定需公正,眾人需服從。”(建立司法雛形)

“九、 此公約適用於林谷所有人,無論先後,一視同仁。”(強調公平)

“十、 公約條款可依勢增補修改,需眾人議定。”(留下發展空間)

“十一、 舉報違公約行為屬實者,獎。”(發群眾監督)

“十二、 林凡為谷主,亦需遵守此公約,其約束。”(最高權力也限制)

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