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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爭戰_第八十二章 桂良天津簽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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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良嘆道:最毒莫過長心,長槍已抵咽,罷了罷了,簽也簽也!

1858年6月13日起,中英法陸續簽訂《天津條約》,附約七款。一,公使常駐北京。二,增開營口、煙台、台南、淡水、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三,外籍傳教士自由傳教地。四,外籍人士可地遊歷。五,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往來。六,修改稅則,減輕商船噸稅。七,對英賠款銀四百萬兩,對法賠款二百萬兩,清後退還廣州。

吏部尚書周培祖聲淚俱下:外夷久駐京師,則凡有舉,纖悉必知,既速且詳,為所制。夷人設館傳教,蠱人心;民夷雜,如有爭鬥,何以訊斷?或有之徒,為重利所餌,挾夷為重,橫行都市,其患尤不可勝言。冠禮樂之族,夷於禽。朝鮮、琉球等國,久奉正朝,若見該夷之桀驁倨悔,必皆有輕視天朝之意。更可慮者,夷人跋扈經年,惡貫滿盈,中國之人,無不恨之骨,今既盤駐京師,近宮,外間一與為仇,該夷必於京師報復;肘腋之變,可為寒心。

帝退朝,蝸乾清宮,長吁短嘆:萬國之約,皇父僅允五口,割橡港一隅。而今,外夷進駐輦下,江河通航,夷船游弋,闔國開;朕真真無能,愧對列祖列宗,愧對列祖列宗也。

懿貴妃道:夷人兵臨津沽,倘再竣拒,兵端復起,津京難保。城下之盟,只能暫許;來日聚兵蓄力,徐徐圖之。

桂良奏:吾皇萬歲萬萬歲,與夷之和約,萬不可作為真憑實據。不過假此數紙,暫退海口兵船。將來如背盟棄好,只須將奴才等治以辦理不善之罪,此約不過廢紙幾張。

奕忻奏曰:天津之約,耆英誤國,必即嚴懲,擬絞監候。

理藩院尚書肅順亦奏:耆英臨陣退,禍國殃民,即行正法,以儆效尤。

帝道:奕忻原參,未免過重,即肅順所奏,仍擬正法,亦未為是。耆英畏葸無能,大局未定,不候特旨,擅自回京,辜負朕恩。人之必死,法無有兩全,特恩耆英自行了斷。僧格林沁,即赴津地,布置海防。兩廣總督黃宗漢及沿海各督等,即刻激烈練民,踴躍制夷。黃卿不必因城中尚有吏,致存投鼠忌之心。但剿夷之舉,與民貌離而神合,不必與為仇,只令民與為敵。當以民心義憤為詞,切勿自兵勇之形,以為夷制。民意浩,勢如河水之滾滾,夷或知難而退,約亦淡散而去。

一月後,依《天津條約》第六款,各方在上海議訂修改稅則,咸帝諭:以進出口貨課稅全免,換條約之一、三、五、七款。

兩江總督何桂清奏曰:夷商、夷酋,乃兩路貨,課稅盡免,夷商樂從;而夷酋必蠻橫堅持。剿匪餉銀,多自此出,課稅盡免,與我乃竹籃打水,患無窮。

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納沙亦奏:夷甚狂妄,條約以外之事,均可商談;條約既定之說,萬不能。吾等滿口藉詞,無一實用。即課稅盡免,夷亦不會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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