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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漁皇_第236章 革故鼎新 激蕩風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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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朝旬報》的興起與“廣告”帶來的意外之財,讓張聖看到了信息流通與商業活力結合的巨大潛力。然而,他深知,若要帝國持續健康發展,僅靠這些“奇巧”與商業手段還不夠,必須建立起更深層次、更能激發力和保障社會公平的制度基。他的目,投向了鼓勵創新與解放人力的兩大基石——專利法與廢除奴隸制。

養心殿,燭火通明。張聖再次召集了核心班底:丞相徐元、閣大臣諸葛亮、戶部尚書寒生,此外,還特意來了以剛正不阿、通律法着稱的刑部尚書高(借用歷史人之名)。

“諸位卿,”張聖開門見山,“我朝格院屢有創新,蒸汽機、鐵路、琉璃鏡、香水乃至這活字印刷與報紙,皆賴於此。然,朕觀之,民間能工巧匠亦不在數,其智慧火花,或困於家傳秘技,恐人學;或苦於無力施展,埋沒於市井。長此以往,僅靠格院一力支撐,創新之力終有窮盡。且,一項新技藝問世,仿造者蜂起,原創者反其害,如此,誰還願傾力創新?”

他頓了頓,看向高:“高尚書,依《華律》,可有保護工匠獨創技藝之條款?”

片刻,拱手道:“回陛下,現行律法,僅有對‘侵犯營工坊技藝’之懲,且界定模糊。於民間技藝,多為行會規約自律,或靠‘秘不外傳’維繫,律法並無明確保護。仿造之事,除非涉及欺詐,否則難以罪。”

“此乃弊端!”張聖斬釘截鐵,“朕設立‘專利法’!凡我華朝子民,無論士農工商,創造出新穎有用之、方法,皆可向府指定之機構——可暫名為‘專利司’申請‘專利’。經核查確屬首創且有益於世,便授予其一定年限,如十年或十五年,獨製造、使用、售賣此此法之權利。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仿製牟利!違者,重罰!”

此言一出,殿幾人反應各異。

諸葛亮眼中發出驚人的彩:“陛下此策,實乃開啟萬民智慧之鎖鑰!若有此律保障,民間匠人必無後顧之憂,潛心鑽研,奇思妙想必將層出不窮!此乃強國之本!”

寒生也迅速盤算起來:“專利司可收取一定的申請、核查費用,亦可為一項財源。更重要的是,新技湧現,必能帶新產業,創造更多稅基!然,核查‘首創’與‘有用’,需專業之人,恐非易事。”

徐元則面:“陛下,此舉恐引非議。‘利’字當頭,鼓勵工匠逐利,是否與聖人‘重義輕利’之教相悖?且,授予獨家之權,是否會造新的壟斷,阻礙技藝傳播,反於國於民不利?”

則從律法角度思考:“陛下,此法甚新,需細則詳盡。如何界定‘新穎’?如何防止濫訴?年限過後,技藝如何惠及大眾?皆需仔細斟酌。”

張聖早已料到這些反應,從容道:“徐相所慮,不無道理。然,朕以為,‘利’未必與‘義’衝突。工匠憑自才智獲利,乃天經地義,亦是其價值現。此‘利’能激發更多‘義舉’——創造利於國計民生之,便是大義!至於壟斷之弊,可通過限定專利年限來解決,年限一過,技藝歸天下共。同時,對於關乎國防、民生之重大技,朝廷可有權在支付合理費用後,強制推廣使用。”

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