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統一系統_第19章 改下歷史對於祖龍嬴政的認知(2)
更讓他驚訝的是關於田租的規定:頃芻稿,以其田之數,無墾不墾,頃芻三石、稿二石。每頃田地繳納飼草和禾稈,按照授田的數目,不論墾種與否,每頃繳納飼草三石、禾稈二石。這固定了稅額,某種程度上保護了農民在歉收年份不至於瞬間破產,並非想象中無底線的盤剝。
例二:《金布律》中對吏行為的嚴格約束與對民眾的保護。
律法規定:“府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府收錢幣,以一千錢裝為一畚,用丞、令的印章封緘。錢數不滿一千的,也應封印。這現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防止貪污。
更有趣的是關於貨幣和購的規定:百姓市用錢,惡雜之,勿敢異。 百姓在易時使用錢幣,質量好壞一起通用,不準挑剔。這維護了金融秩序的穩定。而有買及賣也,各嬰其價;小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買賣商品,應分別系簽標明價格;小件品每件值不到一錢的,不必系簽。這可以說是最早期的“明碼標價”法規了,保護了消費者權益。
例三:《徭律》中對工程質量和役夫的人化考量。
律文詳細規定了各項工程的保修期:興徒以為邑中之功者,令結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功及君子主者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徭。徵發徒眾做城邑的工程,要對所築的牆擔保一年。不滿一年而牆壞,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負責該工程的君子有罪,令原來修牆的徒眾重新修築,不得算服徭役的時間。這保證了工程質量,追責明確。
同時,對於工程量計算也有合理規定:度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為徭徒計。 估算工程量,必須由司空和匠人一起估算,不得單令匠人估算。如所估不實,對估算者依法論,再按實際況計算所需徭徒數量。這防止了吏隨意加派徭役。
甚至對役夫口糧也有規定: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 朝廷徵發徭役,如耽擱不加徵發,應罰二甲。遲到三到五天,斥責;六天到十天,罰一盾;超過十天,罰一甲。這裡對失期的懲罰,並非後世傳說中“失期,法皆斬那般恐怖,而是有明確的罰款梯度,最重也只是罰一副鎧甲。
例四:《法律答問》中現的罪刑法定和證據神。
在一些類似司法解釋的《法律答問》竹簡中,馬小雲看到了更多細節。例如:甲告乙盜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盜牛、不傷人,問甲可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甲控告乙盜牛或殺傷人,現在乙沒有盜牛、沒有傷人,問甲應如何論?如果故意,作為誣告他人論;不是故意,作為控告不實論。這區分了故意誣告和過失誤告,刑罰不同。
還有: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償稼。 甲年小,高不滿六尺,有馬一匹,自己放牧,現馬被人驚嚇,吃了別人的禾稼一石,問應否論?不應論,也不應賠償禾稼。這是因為未到法定責任年齡(秦以高為年標準)和意外事件,不予追究。
這些律條,展現的是一個力求將國家治理方方面面都納規範化、程序化軌道的系,它細緻、嚴,強調證據和區分故意與過失,其目的在於 以刑去刑 ,通過明確且(相對)可預測的賞罰來引導行為,維護秩序,促進生產,而非單純為了殘酷而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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