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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器星辰我在一萬年前重啟文明_第418章 秩序之城與海洋之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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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人用說道:“據《泉州商法》第三十七條,凡在港區發生商業糾紛,不得私鬥。請二位前往‘公證堂’,由執事進行仲裁。”

在巡察的“護送”下,兩位商人不不願地走向了不遠的一座三層小樓。

何維三人相視一眼,也跟了上去。

“公證堂”,沒有大聲的喧嘩,只有一種嚴肅而高效的氛圍。

一位年長的執事坐在堂上,聽完兩位商人的陳述後,他沒有立刻下判斷,而是說道:“將你們當時簽訂的‘易契約’,以及封存在‘質檢所’的樣品拿來。”

很快,一份用標準格式書寫的契書,以及一隻被蠟封在木盒中的瓷碗樣品,被呈了上來。

執事仔細核對了契約上關於“”、“數量”、“割方式”的條款,然後打開樣品盒,將其與那批有爭議的瓷進行對比。

“經核驗,”執事聲音不大,卻異常清晰,“爭議貨中,確有六十七隻瓷碗的釉,未能達到樣品標準。據契約第十五條‘瑕疵條款’,賣方需對此部分貨進行折價理,或無條件退換。此案已結,記錄在案。”

整個過程,不到半個時辰。

沒有爭吵,沒有偏袒,一切都以白紙黑字的契約為準,以封存的樣品為證。

漁港城商人雖然沒有全部退貨,但也得到了合理的補償。

泉州商人雖然吃了虧,但也無話可說,因為這正是他自己當初親手簽下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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