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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的新宋_第164章 這個案子怎麼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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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務之急,絕非空談長遠,而是依據《宋刑統》明載之律條,對京畿之地犯有確鑿惡行的錢莊、豪強,予以一次雷厲風行的嚴懲!

必須如此,既可迅速回應民怨,震懾不法,亦能向天下表明朝廷整飭綱紀之決心。”

這一策略得到了共識。他們給皇帝的奏議核心明確而

“伏請陛下敕令開封府、史台、刑部,即行督飭京畿各路州縣。

依據《宋刑統》中‘負債強牽財’、‘以良人為奴婢質債’、‘違契不償’等律條,對民間放貸取息中‘強奪民產、通良為賤、利過本契’等確鑿無疑的犯法之行,立即查拿,從嚴懲,以儆效尤。

務求速效,以安民心。”

此策的妙在於:

絕對的政治正確:完全在《宋刑統》的既有法律框架行事,打擊的是“明確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士大夫都無法從“法理”上反對。

準的目標鎖定:只嚴懲民憤最大、證據最確鑿的“典型”,如人為奴、強佔田宅者,避免打擊面擴大,引發整個行業的恐慌對抗。

迅速的效導向:通過一次短促、有力的司法懲戒行,快速平息輿論,穩定局面,這是經驗富的僚集團最擅長也最優先的選擇。

趙頊看到政事堂的奏議,立刻明白這是當前最穩妥、最高效的方案。

他需要的是儘快控制局面,並藉此樹立自己“厲行法治、恤民”的明君形象。至於更深層次的改革,需待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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