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役凌雲志_第245章 武成殿廷議鹽政 凌學士三策安邦(2)
就在眾人以為此事暫告一段落時,凌雲忽似想起什麼,奏道:“臣方才想起,聖母另有口諭,請諸位相公、相關有司大臣,移步紫宸殿偏殿議事。”
眾臣雖突兀,但聞是太後旨意,便依序前往紫宸殿。
偏殿,慈聖皇太後已於珠簾後端坐。待眾臣禮畢,太後開口道:“凌卿,可將你方才未盡之言,於此詳陳。”
“臣遵旨。”凌雲揖禮,從容不迫,拋出早已思慮的三條建議:
“其一,疏理舊債,分年納課。 以往鹽商占鬮、守支積弊甚深,許多鹽商手握舊引,卻多年支不到鹽,本無歸,此乃怨氣之源。請朝廷明旨,承認舊引有效,由鹽鐵轉運司統籌,據各鹽場產量,制定章程,分三到五年,逐步兌付舊引鹽額。期間,舊引可抵繳部分新引課稅。此謂‘分期償還’,予鹽商以息之機,顯朝廷守信之誠。
其二,划區承銷,總其大綱。 借鑒漕運‘綱法’,將全國鹽區劃分為若干承銷區域。由‘鹽業總社’推舉或由朝廷指定家業雄厚、信譽卓着之大鹽商為‘綱首’,總攬該區鹽斤運輸銷售。其餘中小鹽商可認加,或從綱首分銷。綱首對朝廷負責,保證課稅足額,穩定鹽價。此謂‘總分經銷’,可減中間盤剝,降低流通之費,使鹽價得平,私鹽得抑。
其三,明定鹽價,督商銷。 各區域鹽價,由度支司、轉運司會同該區綱首,據產地本、運輸費用、合理利潤及國稅額度共同議定,報朝廷核准後張榜公布,嚴隨意抬。朝廷派巡鹽史嚴監察。此謂‘督商銷’,兼顧國課與民食。”
此三策,融合了後世諸多經濟智慧,在此刻的唐廷,顯得尤為新穎且系統。凌雲娓娓道來,殿諸公,包括汪、彥二相,雖面各異,然細細思之,卻覺此乃目前打破僵局、切實可行之方略,竟一時無人出言反駁,算是默許。
太後見狀,微微頷首,顯然甚是滿意,遂下諭:“凌卿所陳三事,頗中肯綮。便依此意,由戶部、鹽鐵轉運司會同政事堂,細化章程,儘快推行。”
鹽政大事初定,凌雲忽又奏道:“聖母,臣尚有一議。此番風波,起因於郎報泄案,致群洶湧。為防此類事件重演,臣請於中書省下設一‘郎報詳正’,專司審核郎報容,凡涉重大敏之事,未經核准,不得刊載。”
太後問道:“卿以為何人可任此職?”
凌雲目掃過班列,落於東閣大學士陳希烈上,奏道:“陳閣老持重敦厚,學識淵博,堪當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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