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啟明_第八章 元老婚姻與繼承法(二)(1)
以侍人不能長久,何況早期的生活秘書們大多連“”都談不上。隨着元老院的不斷發展壯大,僕資源日漸富,質量大幅提高,外面還有芳草地學生和全東亞富貴人家小姐競爭的狀況下,早期生活秘書在家庭中的地位就變得岌岌可危了。
元老們雖然對他們的第一個僕“日久生”,大多有很深的基礎。但這不妨礙他們嫌棄第一代生活秘書“長得不好看”、“出低微”、“沒文化”――杜雯曾經提出過,元老們與第一個生活秘書應該被視為“事實婚姻”,結果在投票中遭到大票數否決――盤算着從過全套新式教育的芳草地的學生或者大陸上的大戶千金豪門小姐中選一個來當正式的老婆。真正娶了生活秘書當合法妻子的元老,只有吳南海和鄔德等不多幾個元老。
而生活秘書們大多也有這個覺悟,知道“嫡妻”的名分自己是不到的,孩子就了們自地位和未來前途的唯一保證。對於生活秘書中的後來者們來說,們沒有了“原配”的優勢,想要提高家中地位也要靠自己的子嗣;因而生活秘書們無一不把孩子當作“護符”,寵溺是很普遍的現象。對於生育有男孩的生活秘書來說,利用自己孩子的“先發優勢”,設法問鼎“元老席位”也是自然而然的事。
姬信知道。現在元老的子嗣還很,大多只有一二個子,生活秘書也不多。大陸攻略展開之後。老婆和子都會雙收。現在不把規矩定下來,到時候鬧家務很可能會鬧出案來。
在《元老婚姻和繼承法》中,元老的配偶有“法律婚姻”和“事實同居”兩種關係。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的締結或者離異均履行正式的手續,經元老院榮譽法庭認可並頒發相關證書;後者無需履行法律手續,在辦公廳備案即可。
元老的配偶為另一元老的,無論前後,一律為“法律婚姻”。
元老配偶不別限制。元老只要願意。也可以蓄養多名男的“生活秘書”。如果有人是同,元老院一樣承認其配偶的法律地位。
法律婚姻下的配偶為元老院法律所認可的夫妻關係。有正式配偶的一切名義和權力,並在元老故後擁有產繼承的優先權;事實同居者一概不,是否能夠繼承產,繼承多份額。由元老的囑或囑執行人決定。
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嫡庶之分”,等於以法律形式承認了“正室”與“侍妾”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因而在草案階段遭到以杜雯為首的一小部分元老的堅決反對,認為這是嚴重的“反”。但是起草法案的法學會提醒大家,至在法律意義上元老是沒有“妾”的。
“不管是一大步還是一小步,都我們在人類文明歷史上邁出的一步。”姬信在會議上苦口婆心的勸導着反對者,雖然從比例上來說,反對派寥寥無幾。但是姬信本着“我心可昭日月”的態度,進行充分的說明,“杜雯同志。你的心我是明白的,你的理想我也是贊同的,但是我們的現狀是不可能完全實現你的想法的。與其撐着理念一無所獲,不如把姿態放得低一些更容易漸進式的達目標……”
配偶們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的地位相等。婚姻繼承法中規定只要經辦公廳紋章院備案的元老子,無論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均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養子嗣不限制。亦可指定養子繼承元老席位――僅限無親生子或親生子無能力繼承時。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繼承,是“立賢”還是“立長”再或者其他繼承方式。均由元老個人決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均有繼承資格。不論別或者母親出。但是母親是元老的子有優先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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