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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高啟明_第一百八十八節 小商人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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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後除了幾個重傷的人之外,其他人都在簡單的治療之後到海關大樓去等候海事法院對他們的財產的理結果。

這群客商們經歷了幾天前莫明其妙的sāo之後,每個人的臉上手上或多或的還有些傷痕,再次重新聚首都顯得很不自然。

陳忠煥這次加了小心,一句多餘的話也不說,只是關照大家可以去領回自己在船上的貨了。

馬甲的基本理思路是,凡是在能夠確認貨主的貨,按照海難救助原則向每個貨主收取搶救出的貨總量的20%作為救難費用。被搶救,但是遭水浸、火燒及其他形勢損害,價值損的貨,依照殘餘價值計算。

凡是不能確認貨歸屬的或者貨所有人雖然明確,但是貨主或者隨貨人已經在海上死亡、失蹤,以及貨是委託船主運輸的,由海事法院暫扣等待理,直到有人在規定期限夠證明自己是貨的所有者的。到期無人提出要求的,由海事法院沒收。

暫扣的貨,在歸還貨主之時同樣收取20%的海難救助費,貨在暫扣期間,海事法院有權將其全部或者部份自行置。能夠確認貨主的,歸還時依照其價值支付貨款――這條是為了便於穿越集團能夠隨時用扣押貨

在海難中搶救出來的船隻,同樣據其殘存價值的20%收取救助費。除此之外,船隻必須支付在救助過程中發生的修理費和損耗費用。同時船主還要支付遇難船隻上的水手逗留博鋪期間的食宿費和醫藥費。船主逾期不來辦理手續的,船隻沒收。

至於這個期限,據本時空的通狀況,馬甲定為一年。

在貨暫扣期間,博鋪海事法院只承擔最基本的保管義務,不承擔貨的保值義務。貨在暫扣期間收取基本倉儲費。

被救助人員,不收取任何救難費。但是被救助人員在博鋪滯留其間的伙食費、住宿費和醫藥費自理。離開博鋪時必須付清,否則法院將對其進行強制拘留,直到其付清費用為止。不能付清費用的,可以用勞的方式來抵償。

……這些林林總總的條款分解的很細,有些在現代時空本不屬於海事法院的管轄,但是馬甲的出發點是把海上的各種裁量權都收歸到海事法院里,所以事無巨細一一羅列。

但是這些條款在執委會引起了軒然大波,很多人對歸還小商人的貨尚能接――收買人心么!但是對大宗貨和船隻也要拱手就有很大的異議了:這怎麼也是海軍戰士拿xing命從海盜手裡奪來得,更別說穿越集團在戰鬥中還花費了大量的彈藥和燃料。這種大船的造價大約在二千兩白銀左右,20%也就四百兩銀子。本抵不過海軍一場戰鬥的消耗。就目前的瓊州海峽的形勢來看,凡是涉及到救難的,十有仈jiu都要和海盜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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