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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張時安帶頭開卷_第192章 出考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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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嚴刑者,治國之也。法者,所以也;

刑者,所以懲惡揚善也。然法不可不明,刑不可不嚴。

若法不明,則民無所措手足;若刑不嚴,則無所畏忌。

政令之行,必先明法嚴刑。法明則民知所從,刑嚴則知所畏。

教化風俗者,治國之基也。風俗者,民心之所向也。

風俗淳則民心安,民心安則國本固。故外兼治,必先教化風俗。

教化之道,非獨學校而已,亦在禮樂之興、德義之倡。

禮樂興則民知敬,德義倡則民知恥。如此,則風俗淳而民心安矣。

夫治國之道,非一日之功也。

使上下相通,外兼治,必持之以久,行之以漸。

選賢任能,明法嚴刑,教化風俗,三者并行,則天下可治矣。

昔者周公制禮作樂,康之治,至於刑措不用;

稿

使

滿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