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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氏略記_第514章 唐朝官員徐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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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昶(約798年—約862年),字明遠,祖籍吳郡(今江蘇蘇州),後遷居長安,為唐文宗時期文臣,至檢校工部郎中,活躍於中唐後期,以工程政務見長、務實幹練着稱。其生平未見於正史單獨列傳,但結合《唐會要》《冊府元》的零星記載及唐代工部職系背景,可勾勒出這位專註工程建設與政務執行的中層員軌跡,其事迹折出中唐時期國家工程治理的運作實況。

徐昶出宦世家,祖父曾任潤州刺史,父親為尚書省主事,自家族熏陶,既通經史子集,又注重實務技能學習。他年時便對營造法式、水利工程等事務產生濃厚興趣,常隨父親查閱尚書省存檔的工程檔案,研讀《考工記》《水經注》等典籍,積累了紮實的工程理論基礎。唐代中期選雖仍重科舉,但也重視專業人才選拔,徐昶以明經科及第後,未循常規躋文職,而是憑藉工程專長被吏部銓選為京兆府功曹參軍,負責京城地區的工程修繕、水利興修等事務,開啟了其專註工程政務的仕途。

任職京兆府期間,徐昶展現出卓越的工程實能力。唐文宗太和初年,長安城朱雀大街因多年雨水沖刷,路面多塌陷,影響通通行。徐昶命主持修繕工程,他摒棄傳統的填土修補之法,採用“夯土築基、條石鋪砌”的工藝,先深挖路基,以石灰、黏土混合夯實,再鋪設耐磨條石,同時增設排水暗,從本上解決了路面易塌陷的問題。此次工程工期短、質量高,節省了大量民力力,得到京兆尹的賞識,被舉薦為工部屯田員外郎,調中央工程管理核心機構。

工部屯田員外郎秩從六品上,主要負責全國屯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與監管。徐昶到任後,針對中唐以來屯田荒廢、水利失修的問題,提出“分區治理、以工代賑”的方案。他親自巡視關中、河東等地的屯田區,核查土地力與水利設施現狀,制定差異化的屯田恢復計劃:在水源充足地區修復舊渠,推廣稻麥作;在乾旱地區開挖新井,修建蓄水池,推廣耐旱作種植。同時,他奏請朝廷以賑濟糧招募流民參與工程建設,既解決了勞力短缺問題,又安了流民,僅兩年時間便使關中屯田收較此前增長三,有效緩解了京城糧食供應力。

太和五年(831年),徐昶因政績卓着升任工部郎中,不久後加授檢校工部郎中銜,秩從五品上,負責協助工部侍郎理全國重大工程的規劃、預算審核與質量督查。當時朝廷計劃修繕宮城部分宮殿,徐昶命主持工程預算審核,他逐一核查料價格、人工本,發現經辦員虛報工程量與料損耗,當即予以駁回,並重新制定預算方案,剔除冗餘開支,為朝廷節省了近半數經費。在工程施工期間,他多次親赴督查,嚴格要求施工方遵循營造法式,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序堅決返工,確保了宮殿修繕工程的質量與工期。

除工程政務外,徐昶還參與了唐代工程制度的完善。他整理多年工程管理經驗,編撰《營繕法式要略》三卷,詳細記載了城池、宮殿、水利工程的施工工藝、質量標準與預算編製方法,為當時工部員的重要參考典籍(此書雖未傳世,但《舊唐書·經籍志》有著錄)。他還針對工程管理中的貪腐,提出“料公開招標、工程進度公示、竣工審計追責”三項制度,被朝廷採納並推行,有效規範了工程領域的行政管理。

徐昶為人耿直,不徇私,在工程監管中始終堅守原則。太和八年(834年),某權貴為修建私人宅邸,擅自挪用工部儲備的珍稀木材,徐昶得知後當即上奏彈劾,要求權貴歸還木材並承擔相應罪責。面對權貴的說與施,他直言:“公不可私用,工程之費皆民脂民膏,豈容貪墨挪用?”最終迫使權貴歸還木材,維護了工程管理制度的嚴肅

唐文宗開初年,徐昶因年事已高,主請求外放地方,出任同州刺史,負責地方行政與工程建設。同州地渭水沿岸,水患頻發,他到任後主持疏浚渭水支流,加固河堤,並修建了長達二十餘里的防洪堤壩,有效抵了水患對農田與城郭的侵襲。在任期間,他還重視地方基礎設施建設,修繕州城道路、重建廢棄的驛站,推了同州的經濟發展與通改善。

晚年的徐昶辭長安,潛心整理平生工程文稿與見聞。約唐懿宗咸通三年(862年),徐昶病逝於家中,年約六十四歲。他的一生雖未捲朝堂核心政治,卻以專業的工程才幹、務實的治政作風,在中唐工程治理領域深耕數十年,既主持了眾多關乎國計民生的重大工程,又完善了工程管理制度,為唐代專業型員的典型代表。其生平事迹不僅補充了中唐工部員的履職細節,更為研究唐代工程制度、農業生產與地方治理提供了重要佐證,展現了中唐時期士人“經世致用”的務實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