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娛:我真沒想當明星啊_第811章 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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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著作權法案》第八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合議庭在討論後一致認為林曦讓人冒名頂替原作的行為構對星海娛樂著作權的侵害,並給星海娛樂造了重大損失。綜合本案實際況......”
法庭裁定,林曦需要賠償星海娛樂各項經濟損失1200萬元,且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判決出來一分鐘後,七家的記者,就幾乎同時按下了手提電腦上的回車鍵,將早已寫好的庭審實況和判決結果,發布了出去。
大約五分鐘後,無數網站、新聞APP開始推送消息。
“林曦敗訴,法院裁定侵權立,或將獄!”的消息,以火箭般的速度,直接登頂微特的熱搜榜。
這一次五嶽會沒有撤熱搜,反而推波助瀾。
畢竟,這是他們的勝利。
隨後,無數大V、知名博主紛紛轉發、評論。
網上一時間吵翻了天。
對於相信林曦、支持林曦的人而言,這無異於是一記重鎚。
資本可以為所為,可以用原作自己的歌來置藝人於死地,任何人一想到這層,都會不寒而慄。
確實是不寒而慄,因為很容易從林曦,聯想到他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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