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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第一紈絝_第1546章 帶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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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出現終為奴的況,宋朝法律還規定了雇傭奴婢的最長年限:“在法,僱人為婢,限止十年。”也就是說,從前那種合法的奴婢賤口買賣,在宋代已經不合法了。

比如說孫星雲手下這些狗子,他們都是自由的。珠兒還曾因為期限到期,回了自己老家,這孫星雲是毫無辦法的。

宋朝法律對這種販賣人口的行為是嚴懲不貸的,宋人自謂:“略人之法,最為嚴重。”按《宋刑統》,“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和者,各減一等。”

宋政府將販賣人口的行為區分為“略賣”與“和”,略賣相當於拐賣,和相當於拐。和的罪行比略賣減一等。但對十歲以下的兒,即使是和,也按略賣人口罪置。

據這條立法,我們可以確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人販子,將按被拐人口的遭遇給予不同的懲罰:凡略賣人口為他人奴婢的,判絞刑;略賣為莊園農奴的,流放三千里;略賣為他人子孫的,判徒刑三年;對被略賣人的傷害的,按強盜法置,宋代的強盜法很嚴厲,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這孩子是被拐賣的,卻掏錢買下來,那麼你也要負刑事責任:“諸知略、和、和同相賣,及略、和部曲、奴婢而買之,各減賣者罪一等;展轉知而買,各與初買者同;雖買時不知,買後知而不言者,亦以知論。”

買家的罪責比人販子減一等。對藏匿被拐人口的易中介,法律也會給予嚴懲:“其知引領牙保,若藏匿被略者,依藏匿犯人法。”

可若是讓這幫雜碎如此輕易的死了,孫星雲咽不下這口氣。流放也好、絞刑也罷,對這些魔鬼來說,都太輕。

孫星雲有些激進,他要讓這幫人生不如死。漢代有個人彘,人彘就是把四肢剁掉,挖出眼睛,用銅注耳朵,使其失聰(熏聾),用喑葯灌進嚨,割去舌頭,破壞聲帶,使其不能言語,然後扔到廁所里,有的還要割去鼻子,剃頭髮,剃盡眉發(不只是把眉和頭髮剃,還包括眼睫),然後抹一種葯,破壞囊,使落後不再生長,永不再長髮,然後一拔掉,有的嫌累,就一起拔掉。如果有皮掉下來,或者在行刑中就死了,劊子手就會被人嗤之以鼻,甚至丟掉飯碗。

大宋律,對這些人絕不姑息。

這些人,將他們碎萬段都難解心頭之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