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第一紈絝_第668章 而俘獲的敵軍人(1)
第668章
而俘獲的敵軍人、馬、甲胄、旗、鼓、金,總數在百件以上者,可得重賞,俘獲越多,賞賜也越多。
包括俘獲敵方的婦、兒。攻城戰鬥中,先登上敵人城頭,破城者有賞。
西夏軍打敗仗時,能夠殿後抗敵,使全軍安全撤退者賞;對於虛報俘獲和殺敵數量者能夠揭發報告的人賞。
此外還有一種“虞人”,即帶路有功者賞。將領打敗仗,但其護衛、隊人能挫敵軍鋒者賞。
挫敵軍鋒、大敗敵人者。獎賞辦法是按在戰爭中得及失人、馬、甲胄、旗、鼓、金等,在功罪相抵之後,功超過罪,分等級獎賞,有的加,有的賞給不同數量的金、銀碗,金、銀腰帶,服,鞍韉,茶絹等,以及賞賜榮譽稱號。
同樣,除了賞賜,李元昊規定對將士的罰同樣嚴格。
比如遇戰,不戰而逃者。還有在戰鬥中打敗仗者。沒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軍、戰鬥、會合者。
戰爭中不互相援助者,有戰爭中棄失本部人、馬、甲胄、旗、鼓、金,數量超過一定限度者。虛報俘獲量、殺敵量和買賣首級者。察軍、司吏徇私舞弊或檢查不嚴,以致出現虛報者。
反之,誣告者也要獲罪。尤其是在戰鬥中,主將陣亡的,或亡失旗、鼓、金時,該部的護衛、首領、押隊、親隨等都要到嚴懲。
戰鬥中,察軍擅自離開主將,又對戰事不了解者。罰的手段有:死,終監,罰作苦役,杖刑和刺字,奪兵權,減、免職,罰馬等。
就在這種賞罰分明的制度下,西夏軍隊戰鬥力極為強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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