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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暴君,我為大明續運三百年_第1993章 與民爭利,寧錯殺勿放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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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職在的或直系親屬都不得為銀、在職的持有者,換句話說,他們都不能經商。”

張子興緩緩的說了一句,臉無比的嚴肅。

也是他進戶部衙門以來最為凝重的一句話。

眾人臉也嚴肅了起來。

漢至唐代,有明令員及其嫡系經商,但總呈現名義止、實際默許、階段嚴打的特點。

《漢律》規定員不得“與民爭利”,止經商,尤其是鹽鐵等暴利行業,《唐律疏議》明確員不得在轄區買賣貨,違者免

宋朝允許員投資,但不得直接經營,明律規定員及子孫不得經商,違者杖六十。

實際況是員常通過親屬、奴僕代持商業資產。

為什麼屢不止,因為親屬、僕人代持難以查證,且員俸祿不足養家,迫使尋租。

王安石這位傑出的改革人變法曾試圖整頓但失敗,足可見其難度。

為什麼員和嫡系經商,原因有三點:

一是利益的輸送,員若直接或通過親屬經商,可能利用行政審批、借款、採買等公權力為自家工坊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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