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慶中興_第2161章 漢將更來易番將(八)(1)
之前為什麼督能夠對於手下的大將們隨意指使,不僅僅是因為文貴武賤,更重要的是對於這些大將們來說,督們手上是握着他們的命門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對於這些大將們來說,督們確實是有着生殺予奪的大權的,要知道所謂的總督巡,並不是名詞,而是一個詞,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督、經略、督師等職務都只是一個差遣,並不是實際的名。
所謂督等,最開始只是一個臨時差遣,到了後來為大明的封疆大吏,而督等員本質上是朝廷派出的欽差特使,只不過在權力上有所區別罷了,督和經略屬於部院的外差,按照大明的制度,一般巡是以都察院右僉都史和兵部、戶部右侍郎兼任,總督是以右都史、兵部尚書或者南京兵部尚書兼任,經略一般更加偏重軍務,則是以兵部尚書充任,而督師則是閣的外差,這些大員們到地方原本是為了統籌戰事,並不是常設職務。
但是後來已經為了常設職務,地方長,他們對於地方文武的控制就越發的嚴格了。因為這些督大員們對於提督總兵是有着生殺予奪的權力的,督等員,不僅僅是朝廷的封疆大吏,同時也是都察院的高級言,這點是非常之重要,大明的言權力極重,這些高級言更是如此,他們的彈章對於這些提督、總兵來說絕對是致命的,朝廷的本意是授予這些督以都察院職務,來加強朝廷對於地方的監察。
但是實際況就是這些督們所擁有的權力過重,他們所擁有的監察權實質上已經為了對於總兵、提督的任命權,這是導致文武關係失衡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人事即政治,這點朱載坖還是很清楚的,朱載坖認為現在督對於提督總兵的職務任免上話語權過重,這就會導致藩鎮化。
朱載坖要求制定督則例,將督的職權予以規定,尤其是督在人事權的作用要予以削弱,之前朝廷的文武不和的時候經常採用的做法是懲武或者將其調任,朱載坖認為嗣後涉及到文武不和的事,必須要召集勛臣武將、參贊軍務大臣和閣部重臣們一道商量在,這點是很重要的,
其實就是嚴格文武員的任免權限,督等大員作為封疆大吏,他們的權威確實是應該得到保證,但是朝廷在人事上的權力同樣要得到保證,對於各級文武員,督等只有監察、彈劾,在得到朝廷授權或者急況之下,可以予以停職等分,但是必須要朝廷的命令之後才能夠予以理,這些都是朝廷的權力,這點是不容挑戰的。
朱載坖要求將各級各級文武的任免權限予以上收,不僅僅是州縣正印是朝廷命,不能隨意罷免,各級武也同樣是朝廷命,不能隨意予以罷黜,這點也是一樣的,同時朱載坖還要求嚴武的調任制度,將各級武也要和州縣員一樣的實施到任制度,不能長期在一個地方任職、升遷,這就很容易導致出現出現武集團。
朱載坖已經實施了武學制度,日後大部分的基層武都是通過武學培訓出來的,而中高級武也要經常調回朝廷在國子武學予以培訓,實施武訓制度,各鎮各都司的各級武,都要在一定年限之後予以調任,防止出現尾大不掉的況,而對於督,則更多的是控制後勤和監察權,雖然朱載坖對於督的權力予以了限制,但是作為大明的封疆大吏,督仍然備對於治下的文武員進行彈劾、停職和監察的權力。
到武上,督們可以對這些武們實施監察,主要是對於武的貪墨行為予以核查,核實軍籍,管理軍儲和後勤,對於轄區部武的各種無法行為予以監察,糾劾,同時在急況和得到朝廷授權之後可以直接對武予以罷黜,送衛尉寺審斷等措施,衛尉寺作為大明的軍事司法機關,和大理寺一樣,要履行作為司法機關的職能。
除此之外,朱載坖對於番將的問題還是採取了措施準備予以解決的,首先對於番將本,他們勇敢善戰,為大明立下了赫赫軍功,有功必賞這是朱載坖的原則,不能因為要防範番將就對他們的軍功視而不見,朱載坖認為對於這些立下了軍功的番將,在賞賜和升遷上不能有所折扣,但是要加強對於這些番將的教育,他們往往缺乏教育,所以朱載坖決定將現在軍中的番將流選送武學中進行教育,通過這種方式加強番將的忠誠度。
同時實施換制度,將這些番將打散安置,任職,防止出現番將抱團,把持軍的況,當然更重要的還是提升武學培訓出來的軍的能力,這點也是非常之重要的,朱載坖命令從各級武學中調優秀軍,與京營等部的援軍一道,前往西域、趾和倭國等有戰事的地方,通過實戰換,從中發現有才能的軍,保證大明軍的指揮能力不下降。
除此之外,朱載坖覺得對於朝廷的機構予以改革,以適應現在朝廷的管理了,在之前朱載坖為了推行新政,設立了很多衙門,他們大多依附於六部存在,被視為一個臨時衙門或者是六部的附屬,在當時的況之下,確實是可行的,但是隨着實際況的變化,現在這些原本作為臨時機構的部門,他們的地位和作用已經和六部不想上下了,再冠以一個臨時衙門的稱號,似乎是不合理的,這點朱載坖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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