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慶中興_第1944章 舶來百貨商賈興(七)(1)
大明對於礦冶,一向是採取嚴厲控制的態度,太祖皇帝就曾經說過:“礦冶之弊,我深知之,利於者,而損於民者多。況今凋敝之餘,豈可以此重勞民力。昔人有拔茶種桑,民獲其利者,汝豈不知?”
從太祖皇帝開始,大明對於礦冶就是採取嚴厲止的態度,在經曆元末的大規模戰之後,太祖皇帝不允許開礦其實是很正確的,因為朝廷在這個時候需要休養生息,恢復生產,以恢復大明的元氣,不僅如此,為了打擊民間的礦冶,大明律還以嚴刑峻法嚴民間私採礦藏。
按照大明律規定:“盜掘銀礦、銅、錫、水銀等項礦砂,但系山捉獲,曾經持仗拒捕者,不論人之多寡,礦之輕重,及聚眾至三十人以上,分礦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問發邊衛充軍。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初犯枷號三個月發落,再犯免其枷號,亦發邊衛充軍。其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止理見獲照常發落,不許巡捕人員令展轉攀指,違者參究治罪。”
在大明初年,這種制度還是有一定的優勢的,在整個洪武朝,朝廷的政策側重於休養生息,以穩定社會秩序,發展農業為急務,力圖儘快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鞏固政權,對於礦冶採取了相對嚴厲的止政策。但是在洪武末年,太祖皇帝也調整了相關的政策,放鬆了對於礦冶的管理。
但是在祖朝,朝廷對於礦冶的態度再次收,祖厲行礦,填塞許多礦礦,將采煎銀礦者或杖或流。還限定每鐵礦場僅設置一座煉鐵爐,每爐不得超過50人。“若有多聚爐丁及別省人稱首者”,拿獲押往府從重治罪,遞解回原藉,採取嚴厲止的方式。
但是到了英宗朝,朝廷逐漸放鬆了對於礦冶的管理,英宗就曾經下詔稱:“各山場、園林、湖池、坑冶及花果樹木等件,原系民業,曾經府採取,見有人看守及約者,自今聽民採取,不許約。其看守外員人等,各回原職役。”
從孝宗朝開始,朝廷就開始逐步放鬆對於礦冶的管理,同時以分或者向各省攤派資的方式收取礦稅,其實迫朝廷放開礦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就是朝廷對於地方的控制能力減弱,雖然朝廷也曾經多次重申礦,但是從祖以後,朝廷對於地方的控制能力下降,地方府也很難控制自己的轄區,地方的豪強們為了獲取利益,不顧朝廷的令開礦,已經是本無法止了。
而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朝廷本的財政狀況急劇惡化,大量的欠稅和頻繁的用兵使得朝廷的財政不堪重負,為了維持財政,不得已放鬆對於礦冶的令,想要以此獲取賦稅,用來填補朝廷的用度不足,而且不員們也上疏要求放鬆對於礦冶的令。
尤其是在嘉靖朝後勤,由於持續的用兵和大量的營建,朝廷的開支浩大,用度不足,很多員上疏請求放開礦,以增加朝廷的收,之前有員上疏稱:“方今國計告絀,經費罔極,宗藩之祿,屬國之繒帛,屯戍日增,河漕歲溢,種種待用,生生靡給。而又加以天災流行,飛蝗游魃,壟畝為勞,米薪是急,公私雙頓,不逮出。天地固有自然之利出於常賦之外者,下不瘠民,上不損,孽利鹽田,產獲銅山,古之人皆用之。今之礦,誠國家之外帑也。今議者多憚始事之勞而謬為迂慮,而委至寶於土壤砂石之,所可惜也!”
他們認為開放礦能夠使得朝廷的財政危機緩解,但是無論是嘉靖還是當時的首輔嚴嵩、徐階,都堅決不同意,嚴嵩反對的原因很簡單,他曾經在奏疏中說過:“今眾論紛紛,言及礦,愚以為礦一開,有八可慮,一曰礦盜哨聚,召之可慮;二曰礦頭累極,土崩之可慮;三曰礦夫殘害,逃亡之可慮;四曰礦兵糧缺,噪呼之可慮;五曰礦遍開,浪費之可慮;六曰礦砂銀,買之可慮;七曰民皆開礦,失業之可慮;八曰奏肆橫,激變之可慮。而礦冶於無大益,而結怨於民,他日雖傾府庫之藏,竭天下之力,亦無濟於存亡之數矣。”
嚴嵩等重臣對於開礦是極為警惕的,這些礦工大多都是悍勇之輩,為了錢財家命都不顧,一旦聚集起來,對於朝廷來說絕對不是什麼好事,這點嚴嵩和徐階等人是極為清楚的,所以終嘉靖一朝,無論朝廷財政多麼拮据,朝廷仍舊在堅持礦,並沒有放鬆。
而到了本朝,徐階、李春芳、高拱等人同樣是持這個態度,雖然朱載坖興辦了大量的營工場,開發礦冶,但是對於民間的礦冶,仍舊採取的是嚴的政策,甚至在修訂大明律和大明律例集結的時候,再次重申了礦。
”。罪論獲見據惟,者負背路道,藏收家私是止,獲捉山非凡。落發罪照止,者從為。軍充遠邊發亦犯再,落發罪照,月個三號枷犯初,者首為。等三為者名十三及不數人又,捕拒曾不若。落發罪照,月個三號枷,者從為,軍充遠邊發,者首為,犯再犯初及寡多數礦論不。等二為者上以人十三至聚若,捕拒曾不其。斬律人傷殺捕拒盜竊照比,者首為,人傷殺若,軍充遠邊發俱,從首分不,犯再犯初及,寡多數礦數人論不。等一為者獲拒仗持:等三為分,者獲捉山在若。論盜竊准守看人無盜照比俱,文百一錢折,斤一砂等銀水、錫、銅,文百四錢折,斤一砂銀,貫二錢折,斤一砂金每,砂礦項等銀水、錫、銅、銀、金掘盜凡“:定規舊仍,中結集例律明大的布頒所年五十慶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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