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慶中興_第1941章 舶來百貨商賈興(四)(1)
對於這些地,一經拿獲,直接流放,沒有任何多說的,同時還要嚴查府之中和他們將勾結的人,凡是府中人和這些地、訟勾結的,一律予以嚴懲,加三等從重量刑。
同時還要改變地方員們想法,現在儒家思想的影響,很多地方員們認為要達到使民無訟,刑期無刑的狀況,才能夠證明地方治理的效果好,但是實際上遠不是這麼回事,由於經濟的發展,百姓教育程度的提高,各種訴訟發生的頻率自然是相應的提高了,這點其實是很正常的事。
地方員們再想和之前一樣,減訴訟是顯然不可能的了,隨着大明的經濟發展,常常因為小事訟,微隙小嫌,也容易興詞告訐,雖然地方員們一再教化百姓,要求百姓們不要輕易上告,但是現實況就是訴訟與日俱增,這點是很難糾正的。
勞堪以總督之尊,也曾經發過告示稱:“凡有微隙小嫌,輒興詞告訐,即使明白問片言折獄,猶不免守候株連妨工廢業之苦。若遇不明員生事,衙役需求詐索,無所不至。即使發難之人、徙訟之單,未有不幡然懊悔者。刁險之徒每每工於構訟,凡告一詞無論口角小隙,戶婚田土,架起最大題目報泄私忿之外,又必羅織無辜殷懦多人或或贅詞尾或牽證佐兼之。此非良善之所為也!”
但是收效甚微,蘇松等地的司是與日俱增,這點是大勢所趨,朱載坖也下旨給地方府,嗣後由朝廷專司負責司法,地方員對於百姓的訴訟也不必過於阻攔,但是對於這些訟,朱載坖認為確實是要理的。
朱載坖召集地方和督師大學生沈鯉還有隨行的重臣們一道商量此事,地方員們看法是很明確的,就是堅決打擊這些訟,維護地方府的權威,對於地方府的這個看法,朱載坖認為也是合理,一些訟在地方攪擾,搞得地方不能安寧,影響了朝廷對於地方的控制。
勞堪就說道:“陛下,衙門小吏勾結訟、匪徒,擇而是噬,唆使與訟也。查無之詞,弊端百出,有本人挾仇報復或騙詐不遂或理本虧,因而詭事故,牽控多人,遽呈之後,即潛遠遁或暗通差役,匿不赴案。但被告之人其拖累,以為快着,又有無賴徒,行蹤詭秘,揣人瘠,伺人釁爭間抵隙,乘飢播弄,務令訟,從中取利。甫告於州縣旋控於上司,結狀未乾又復翻告者,以上兩類,亟應嚴懲。”
對於勞堪的這個看法,朱載坖認為是應當予以支持的,對於那些和衙門小吏相勾結的訟,確實是要加以嚴厲打擊的,對於這些訟,絕對不能容忍的,一經拿獲,即行嚴懲。同時朝廷安排的推事、推等,都是經年理案件的老手,他們悉司法,能夠甄別其中的蹊蹺之,一旦發現有原不必爭而爭之,原不必告而告之,涉及到訟在其中挑事的,立即予以斷。
同時對於誣告、扳累、牽害等事,要加以嚴查,發現就要立即予以查,同時就是要加強對於這些訟師的管理,現在的訟師,沒有行門檻,只要自己通文墨,悉律條就行,這顯然不是辦法,朱載坖認為,要以考試的形式,加以管理,只有通過朝廷組織的明法考試,由朝廷發給執照的,才能夠從事訟師行業,否則的話,不能夠從事訟師,規範訟師的管理。
朱載坖就直接指出:“現今之事,乃是承平既久,生齒日繁,讀書不第之徒、寒無賴之輩計無復之,流而為匪,於是投間抵隙,播弄挑唆,利於訟,藉恣魚愚民,易陷網羅。又有衙門吏胥表裡勾結,因案生案,愈增愈多,愈難了結。朝廷需以嚴法制之,以彰其咎。”
朱載坖命令首先在南北直隸和浙江三個地區實施訟師考核,和其他考試由禮部和派出的提督學政組織不同,由於訟師的考試是專科考試,所以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來組織,要家清白之人才能夠參考,凡是積年訟等,地方府在審核的時候就不予出准考證明,不限功名,以考核明法為主要的要求。
同時在訴訟多、訟多的南直、浙江等地,要專門對這些訟予以打擊,朱載坖下達詔書稱:“朕聞南直浙江等地,訴訟風,府既不堪其擾,百姓亦頗其害。惟有嚴拿訟師、重懲誣告,可以稍清其源。自今日後,凡上告者,推事等問必嚴審呈詞,杜其來路,先期嚴諭代書有遽呈者,必訊明稿系何人所作,即將姓名住址註明稿上,不準以過路不知姓名人搪塞,牽控別事者不準,牽涉多人者不準,字數逾格者不準。凡代人訴訟,敢詞誣告者,與之同罪。大理分司等法司衙門,放告之期,必須親坐大堂,逐一細問,除理直准收、細故勸息外,如系虛必有破綻,問審明查實,即送有司嚴懲不貸。若究出訟師,尤應立拿重辦。如此懲一儆百,匪徒自聞風而遁。”
。功能可不倆伎之師訟,心用以加候時的紙狀查審在員法司要只,贏告包不而准告包的目往往訟些這為因,事用心實必務候時的件案理審,紙狀接在員法司等推、事推求要要也時同
。貸不懲嚴者違,師訟當充人的試考過通有沒准不,後之試考師訟施實在,辦嚴司法送移,拿緝明查以予即立要,的訟慣積系果,查調以予要,師訟的區轄於對,用作揮發要,門部安治層基為作司檢巡的各。縱寬稍毋,治懲法盡,拿捕速刻,境藏潛訟慣積有如,訪隨衛廠遣派時同,人之告首勵獎,獲拿經一,訟些這報舉府向接直姓百許允,拿緝以予訟慣積於對有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