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慶中興_第1807章 四方擾攘總為利(八)(1)
其實到了現在,大明君臣們也很清楚,要想徹底絕私鹽,對於朝廷來說是不太現實的,現在民商皆以私鹽為利。私鹽價廉質優,民樂於食,此不待言。商人運販私鹽,無稅費之納,無守候之艱,購銷時間短,資金周轉快,其利甚巨,法難止。
龐尚鵬也說道:“彼其買場鹽也,朝貿而夕即可售,售必倍,則不難增價以餌灶。及其賣鹽也,朝售而夕復可貿,貿必倍,則不難減價以速化。增價餌灶,則灶不樂售於而樂售於私。”
大家都很清楚,鹽沒有競爭力,完全是靠朝廷的行政命令加以保證的,人口一定,食鹽市場有限,多行鹽,必危及私鹽。而私鹽在市場上反較鹽更競爭力,原因在於鹽價昂質次,私鹽價廉質優。鹽稅重,又要負擔種種需索,本高,售價必昂;私鹽無需納稅,本低,定價自由。
要想徹底絕私鹽,難度是很大的,但是王錫爵很清楚,朝廷又必須嚴厲打擊私鹽,這樣才能夠保證朝廷的鹽稅,作為朝廷財政的重要組部分,鹽稅仍在大明的財政中佔據了重要的地位,而且開中也是補充軍儲的重要手段,基於這兩個理由,朝廷必須嚴厲打擊私鹽。
而正如龐尚鵬所指出的一樣,對於朝廷來說,想要限制私鹽,最好的辦法就是從源頭控制私鹽的製造,改善灶戶的待遇,儘可能的減私鹽的產出,除此之外,王錫爵還提出了一點,就是對於武裝販運私鹽的,要堅決予以打擊,王錫爵認為聚眾武裝販私,造社會不穩定因素,這對於朝廷來說是最危險的。
據兩淮運司的奏報:“江淮間鹽徒高檣大舶,千百為聚,行則鳥飛,止則狼踞,輒殺傷兵。”
所以王錫爵在給張居正的題本中認為:“兩淮所奏,自儀真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蕪湖至湖廣、江西等,有鹽徒駕駛遮洋大船,肆行劫掠。此等鹽徒,不早撲滅,誠恐日久延蔓,漸厲階,必為心腹之患。宜以軍痛加絞殺,以正國法。”
王錫爵對於私鹽問題,提出了三大建議,第一就是嚴法紀,要加強對於私鹽的打擊,尤其是地方府,要承擔起對於私鹽的打擊責任的,王錫爵很清楚,僅僅依靠鹽運司是很難打擊這些私鹽的,更何況鹽運司很多時候不僅起不到打擊私鹽的作用,反而是和這些私鹽販子沆瀣一氣,一道販運私鹽。
所以王錫爵的建議是在大明地方設立鹽法道,加強地方對於私鹽的打擊,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等布政司,以屯田僉事各兼管鹽法,兩直隸則巡鹽史責於府、州、衛、縣,其僉事等俱聽都史、史節制,賦予鹽法道專管驗引、稽撥事宜,一切囤積、夾帶私鹽之弊嚴行治。
鹽法道是朝廷設立在地方專門絕私鹽的專,負責一定區域的私鹽打擊,直接對巡和總理鹽政衙門負責,於各行鹽地方緝捕私販之徒,照例問罪發落,鹽沒;其巡捕軍人等,敢有與興販之徒通同作弊者,一治罪;運司及吏人等,若因循怠忽、曠職廢事、或貪圖賄賂致損課者,許其指實參呈究治。鹽法道的重要職能就是管理退引,收繳轄區的退引,掌握食鹽的流通況,同時據實際況督促地方府打擊私鹽,對於州縣員打擊私鹽不力的,指名題參,若是不能題參,而轄區私鹽泛濫的,巡按史就要予以題參。
第二點就是恤灶戶,提高灶戶的待遇,加強灶戶的管理,以減鹽場私鹽流通,不許商人直接赴廠買鹽,仍舊實行收商買的制度,即灶戶向朝廷繳納一定數量的食鹽實,這被稱為額課,也就是鹽正額的來源,之前朝廷鹽法廢弛,准允這些灶戶們以折銀繳納正額鹽,使得鹽更,私鹽更多。王錫爵認為應當予以止,重新恢複本鹽的繳納。
而且為了刺激灶戶的積極,應當將灶戶除了正額鹽之外的一應賦稅全部予以減免,以保證灶戶能夠專心為朝廷辦鹽,同時以錢糧收買灶戶余鹽,儲存於運司倉庫,無論正鹽餘鹽,一律編引發賣,儘可能的減余鹽出場,從源頭上減私鹽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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