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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慶中興_第1695章 官品釐清肅吏治(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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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按察使司和大理寺分司的關係,這個也是這次制大調整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在地方,實際上有三個承擔的司法職能的機關,首先當然是按察使司,其次是大理寺分司,還有就是巡按史,他們之間的關係和他們和府州縣司法員的關係都必須要釐清,否則的話就會產生互相推諉塞責的事

原本朝廷為了限制地方權力,對於按察使司的司法權力限制的很死,按察使雖然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審理權限僅僅限於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須報到刑部審理。就是怕地方員濫用刑罰,也是朝廷慎刑思想的現。

對於這種慎刑思想,朱載坖當然也是予以認同的,但是這樣一來,刑部的力就非常之大了,大明這麼大,各種案件最後都要上奏刑部和大理寺複核,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朱載坖認為將部分案件下放給按察使司和大理寺分司,減輕刑部和大理寺的力,同時提高效率,使得刑部和大理寺能夠專註於重大案件和死刑的複核。

朱載坖認為,流刑以下的案件,按察使司審結之後,將人犯及卷宗移送大理寺分司複審,如果大理寺分司複審無誤,即可生效,若大理寺分司複審之後仍然認為有疑點的案子,應該將其上奏刑部、大理寺理。

同時對於死刑的複核,在按察使司上奏刑部之後,大理寺分司也要提審嫌犯,單獨製作相關卷宗,與巡按史一道會審,將大理寺分司複核的況單獨上奏大理寺,以供大理寺在複核的時候參考。

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要理順地方府和按察司的隸屬關係、權責劃分,朱載坖在和重臣們商量之後認為,縣尉作為朝廷的基層司法員,他們主要負責輕微案件和地方的民事糾紛的理,如杖刑的判決等,縣尉可以立即判決並且執行,徒刑縣尉可以判決,但是必須要報請州府推複審之後,報按察使司複核,但是徒刑以上,就不是縣尉能夠理的了。

徒刑以上,縣尉無權理,只能收集證據、口供等,上呈州府,由推負責審斷,尤其是涉及到人命重案,必須由州府一審之後,上報按察使司和大理寺分司二審才行,同時州縣推也主要接按察使司的管理,而不是正印的管理,目的就是逐漸剝奪正印的司法權,將司法權歸屬於法司而非地方府,州縣正印專註於行政。

而按察使司最重要的職能就是統帥一省的巡檢司和管理戶帖,統計人口,這是朝廷賦予按察使司的重要權力,朱載坖很清楚,按察使司在地方的重要職能是維護治安,而治安的維護主要就是通過各個巡檢司來完的,對於盜匪的緝捕、剿滅,是按察使司的重要職能,負責巡檢司的按察副使要負責對於一省的盜匪剿滅、戶帖登記、巡檢司的訓練,同時和地方府協調,對於大的流寇,與地方府、衛所一道予以撲滅。

對於按察使司下設的各道,也要予以統一,將清軍和整飭兵備合二為一,稱整飭兵備清軍道,負責轄區部的清軍、緝捕逃兵、核實軍籍、檢查軍儲、軍等事項。

還有就是驛傳道,負責整頓轄區部的驛站,保障朝廷的文書轉遞,除此之外,重要的就是總督、巡衙署的吏配置,之前這兩個職務都是欽差質,總督、巡衙門都沒有一定之規,完全是隨心所的設置,巡衙門未設佐貳,日常事務由六房書吏及幕友理,正式編製僅巡一人。

之前很多督也強調:“府衙門不能不用吏役,外衙門不能不兼用幕賓,得其人可收指臂之助,非其人遂之害。”

但是當過多年督的右都史楊繼盛直接指出這種況的弊端,他說道:“陛下,吏役之設,各衙門不能不用,但用之以任使,百姓畏之如虎狼,且此等人數既多,平日更可倚仗勢朋比為,無弊不滋,無惡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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