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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慶中興_第1519章 中書獨坐宰臣心(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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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就是徭役折之後的羨餘銀,現在徭役多征銀差,在雇役之後都有剩餘,稱搖羨銀,數目頗為可觀 此外各種“無名之徵”也是在搖役的旗號下進行的,一縣之中,僅里甲歲節供應一項輒幾千百計也。

其五,各種的其他雜項收支。

這些所謂的羨餘銀,是地方府開支的主要來源了,這些銀子收多,怎麼收,怎麼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州縣員的良心,平時朝廷是很難予以監察的,司、 府、州、縣員往往以羨餘銀討好監察員,或者乾脆予以貪污。

據左都史海瑞的奏報,僅僅這兩年以來,經審計或者巡按史參劾查實的州縣員貪污羨餘銀的案子就達數十起,員以羨餘銀兩養家、中飽私囊已是司空見慣。其貪污的方式很多,諸如京時捎當輸之稅利其羨,有的府不下數 百兩上下瓜分,如饒州府可供瓜分的銀兩歲不下數千金,上海縣令每年可收數百金、卸任之際將贓罰銀席捲一空,還有接庫吏饋送等。

羨餘銀已經為了州縣員貪污的重點,所以張居正上疏請求大計,就是要將州縣的羨餘銀也納朝廷的管理之中,杜絕貪墨和橫徵暴斂,同時對於朝廷的起運和留存實施態管理,不再暴的進行三七分了。

張居正的辦法是,以省為單位,將通省來年的開支表列計劃,如吏俸祿、兵馬錢糧等固定開支,還有要興修水利、道路等非固定開支,都要編列計劃,在年底上報戶部,經批准之後以通省實際開支,作為留存錢糧,剩餘的一概予以起運。

同時對於地方的羨餘銀,也全部納藩庫之中,接戶部和都察院的審計,納朝廷的收中來,尤其是對於加耗,不再有地方府隨意確定,而是有朝廷查路程之遠近、損耗之多,予以確定,不準隨意加耗,加耗一旦確定,要更改必須上報戶部批准,如果再有法外加征的,一律嚴懲。

張居正之所以決定今年舉行大計,一來是清楚地方州縣的固定開支有多,另一方面是將地方的羨餘銀予以審計,將多餘的準備解運太倉,為推行耗羨歸公和地方預算創造條件。

張居正在奏疏中認為,隆慶十三年年底大計底,十四年預備執行,州縣悉相關的預算編列,十五年正式施行,下至於縣、鄉、里,上至於府、道、省,都要編列詳細的預算,各級府每年要幹什麼事,都要說清楚,你編列了預算,朝廷就要考,沒有完的,就要接罰,以此督促各級員實心用事。

張居正認為,考法、耗羨歸公法、地方預算法三法推行之後,不僅僅可以刷新吏治,整頓地方府,還可以使得朝廷財政收增加,各種重大工程有序推行,不管是地方的興修水利還是道路橋樑、倉儲設施等,都是要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