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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仙醫_第75章 記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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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泉看向公訴人席的李開明。

副檢察長李開明立刻按照公訴人出庭行為規範起,姿勢端正站正,拿起起訴書嚴肅宣讀道:

“被告人顧言,男,24歲,公民份證號:XXXXX......。”

“202X年4月因生產、銷售假藥罪被明新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於202X年5月10日刑滿釋放。”

“本案由明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顧言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於202X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原犯罪事實立。”

“202X年後經司法鑒定確認,被害人王有財因兩年前長期服用上述假藥導致肺癌晚期,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健康造嚴重危害”形。”

“我方認為:該犯繫纍犯且再犯同類型犯罪,且假藥對害者造嚴重健康損害。”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本案符合“其他特別嚴重節”。”

“我方起訴意見:被告人顧言的行為已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造嚴重危害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追加刑期,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罰金100萬元!”

八年?一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