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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風流人物還看前世與今朝_第264章 藝術沙龍和帝國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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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安全保障承諾

領事庇護:

合作商人及其直系親屬可登記為“保護民”(Protected Person),有領事裁判權;

若遭清廷拘捕,領事館應以“外人員隨從”名義要求引渡。

武裝支持:

通過緬甸邊防軍秘轉讓李-恩菲爾德步槍(編號磨除),武裝商人護衛隊;

雇傭廓爾喀雇傭兵以“商隊保鏢”份進雲南關鍵節點。

三、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滲與試探(1900年6月-12月)

由駐騰越領事代理約翰·坎貝爾(John Cabell)接騰越富商李文山(據緬甸報局檔案:此人曾因錫礦稅賦問題與昆明藩司惡);

假借“緬甸玉石同業公會”名義,邀請李文山赴仰洽談“免稅玉石配額”,期間展示英艦“百夫長號”訪問仰港的武力威懾;

在《緬甸時報》刊文渲染法國計劃“吞併雲南南部六土司”,煽商人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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