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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風流人物還看前世與今朝_第225章 跑不通的模型和上錯的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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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算緒這東西變量太多,我讓人稍微改了下程序,跑跑看能用什麼條件讓他願意為咱們服務,或者換資源?”

A局長眼睛一亮,“跑出來了?”

“跑出來個屁!那麼多國家,想這事不是一天兩天了,哪個人上有效果。系統在手,天下我有。人家要的,不用國家系幫忙,人家要是想要的多,沒準就直接要了國家系呢”。

“所以啊,為了原則,就要付出代價。還是國人這種沒有道德門檻的地方好辦事啊。這麼說你不反對我們放任他們施為了?”

“除了留一半樣本給我們,還給咱們什麼好了?畢竟我們盯梢排雷,也要不開支呢。雖然知道國人不敢對人下殺手,但萬一人家打牌呢?他們那幫傢伙玩高科技和心理戰的東西可比咱們爐火純青,上次弄個真實版的楚門世界,不是把那國那誰給策反了么!”

“好上面談好了,跟你我無關。這麼多專項經費還不夠你嘚瑟的?還有啊,上頭說了,咱們不能使人計,但要相信對方的家國懷,還有就是咱們很多誠意可以現在政策上,以進為退么”。

“以進為退?不是以退為進?”

“不懂了?我琢磨了很久,好像明白點什麼。你呢,自己去慢慢領悟吧”。

王月生在後世,可完全沒有覺得自己覺渾弱點,卻令人無可奈何。他現在一直在糾結自己要不要在前世回趟澳門。因為之前他想當然地以為香港跟澳門都用西方的法律,所謂什麼自己地下挖出來的就都是自己的。結果等自己想再引一下文,配合一下自己的香港畫廊開張剪綵,臨時找個澳門律師去諮詢時才發現,不要說自己當年路過香港時,繞道澳門埋藏文的地方現在能不能買到,儘管他在後世查證過那塊地方還沒人開發,但即便買下來,下面發現的文好像也不能名正言順地歸在自己名下。

律師告訴他,據澳門法律《文化產保護法》(第11/2013號法律)第14條:地下或水下發現的有文化價值的產或不產,無論是否被棄,均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35條:任何人發現疑似文化品,須立即向文化局申報,擅自移置可構刑事犯罪(最高5年徒刑)。

即便按照中國大陸的《民法典》權規則,第1244條:土地所有權範圍原則上及於地表上下無限空間,但特別法限制(如文化產法優先於普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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