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夏小說

紐約1990_第105章 劇本泄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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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之前對你的攻擊只是旁敲側擊和暗示,算不上構實際惡意(Actual lice),這次不一樣,我們可以引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他們都得出天價賠償,這起案子.....”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s Co. v. Sullivan)是米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64年作出的一項里程碑式判決,確立了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在誹謗案件中的核心保護原則。此案至今仍是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領域最重要的判例之一。

1960年,《紐約時報》刊登民權組織募資廣告《關注他們的吶喊》,批評國南方種族隔離政策,其中提到阿拉馬州蒙哥馬利市警方鎮民權運的行為。廣告部分細節失實(如提及馬丁·路德·金被逮捕7次,實際為4次;警方未“包圍”校園等)

蒙哥馬利市公共事務專員L.B.沙利文?以誹謗罪起訴《紐約時報》,聲稱廣告損害其名譽,阿拉馬州法院判決《紐約時報》賠償沙利文50萬元。

此案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廣泛討論:州法院的誹謗判決是否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護?政府員能否因報道中的事實錯誤獲得高額賠償,從而制對公權力的批評?

《紐約時報》不服州法院的判決,層層上訴至米國最高法院,1964年,大法威廉布倫南主筆的9-0一致裁決中,裁定阿拉馬州法院的判決違憲,《紐約時報》無需賠償。雖然這次贏了,但是這次裁決確立了實際惡意原則(Actual lice)?:政府員或者公眾人提起誹謗訴訟時,必須證明被告明知陳述虛假或全然不顧事實真偽?。原告需承擔證明“實際惡意”的舉證責任。

華納的提告思路正是基於此案,查理辛和《花花公子》拿不出任何證據,所有言論均是基於看到劇本後做出的猜測,這是一次信息並不平等的較量。完全可以證明‘明知陳述虛假’且‘全然不顧事實真偽’,存在實際惡意。只要林恩拿出檢報告加上NYPD、DEA(緝毒局)提供的無犯罪記錄背書,這次他們絕對逃不掉。

聽完華納法務團隊的分析,林恩樂不可支,你們瞎說!以為查理辛這個資深人渣的判斷八九不離十是吧?嘿嘿,我還真的就是個乖乖仔,沒想到吧?

“他還公開討論劇本中‘細節’和‘LINK的取向’這屬於侵犯私權。我會起訴查理辛和他的“紐約演員朋友”違反保協議,我計劃索賠500W....”誹謗的案子是華納法務的工作,這些劇組和自己私相關的訴訟計劃由謝爾登提出。這老頭最近從自己上賺了不角的笑意藏都藏不住。

“這些你們搞定就行,我現在更關心我的劇本是從哪個環節泄的!”林恩拍拍手制止了律師們的發言。

“那我們就先回總部準備起訴文書了,告辭。”華納的法務非常忙,沒工夫陪歌星抓鬼。

公關人員給林恩說完他們的計劃也匆匆離開。華納馬上就會召開急新聞發布會,澄清不實指控,林恩等下還有安排就不去參加發布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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