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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迴響:那些震撼人心的話語_第323章 明政三端:孔子治道的實踐要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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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社會治理中,“舉賢才”的理念依然有深刻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正推進國家治理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層治理、科技創新、民生保障等各項工作都需要大量德才兼備的賢才。踐行“舉賢才”的理念,就是要求我們樹立正確的人才觀:在政府部門,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選拔任用標準,選拔那些心繫百姓、能力突出、廉潔奉公的公職人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在基層社區,要挖掘那些德高重、樂於奉獻、能力較強的社區骨幹與志願者,充實社區治理隊伍,構建“共建共治共”的社區治理格局;在企業組織,要選拔那些崗敬業、勇於創新、品德高尚的優秀員工,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在社會層面,要營造“尊重賢才、舉薦賢才”的良好氛圍,讓每個有才能、有德行的人都能有施展才華的舞台。

釐清“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三者的涵之後,我們可以進一步探討其在邏輯關聯。這三者並非孤立的治理舉措,而是相互依存、層層遞進、有機統一的整,共同構了儒家基層治道的完整系。“先有司”是治理的前提與基礎,只有明確權責、規範流程,才能為“赦小過”與“舉賢才”的踐行創造有序的治理環境;“赦小過”是治理的保障與紐帶,只有包容容錯、凝聚人心,才能讓“先有司”的秩序規範落到實,讓“舉賢才”的人才選拔髮揮實效;“舉賢才”是治理的核心與關鍵,只有選拔任用賢才,才能完善“先有司”的權責系,踐行“赦小過”的包容理念,最終實現良好的治理效。三者環環相扣、相輔相現了儒家治道“秩序、人心、人才”三位一的核心邏輯。

“先有司”是“赦小過”與“舉賢才”的前提,沒有清晰的權責劃分與規範的流程系,“赦小過”就會陷無原則的縱容,“舉賢才”就會失去明確的選拔標準與任用依據。若權責不清,下屬與百姓的“小過”就難以界定,究竟是履職失誤還是失職職,缺乏判斷的標準,此時“赦小過”就可能變縱容錯誤;若流程不規範,賢才的選拔與任用就可能出現暗箱作、任人唯親的問題,“舉賢才”的理念就會流於形式。相反,只有建立清晰的權責系與規範的流程秩序,才能明確“小過”的界定標準,確保“赦小過”有原則、有底線;才能明確賢才的選拔與任用流程,確保“舉賢才”公開、公平、公正。

“赦小過”是“先有司”與“舉賢才”的保障,沒有包容容錯的治理氛圍,“先有司”的秩序規範就難以推行,“舉賢才”的人才優勢就難以發揮。“先有司”強調秩序與規範,但若缺乏包容的氛圍,下屬與百姓因擔心犯錯而不敢擔當、不願作為,秩序規範就會變僵化的束縛,難以落地執行;“舉賢才”選拔出來的賢才,並非完無缺,也會出現微小過失,若對這些小過失過於嚴苛,就會打擊賢才的積極,使其不敢大膽探索、勇於作為,最終難以發揮其人才優勢。相反,只有以寬厚之心包容小過失,才能讓下屬與百姓在有序的框架大膽擔當、積極作為,讓“先有司”的秩序規範真正落地;才能讓賢才在包容的氛圍中放開手腳、施展才華,充分發揮其人才優勢。

“舉賢才”是“先有司”與“赦小過”的核心支撐,沒有德才兼備的賢才,“先有司”的秩序規範就難以落實,“赦小過”的包容理念就難以踐行。“先有司”的權責劃分與流程規範,需要賢才來執行與維護,若選拔的人缺乏德行與才能,不僅無法落實秩序規範,還可能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破壞治理秩序;“赦小過”的包容理念,需要賢才來引領與踐行,賢才備高尚的德行,能夠在包容他人小過失的同時,嚴格要求自己、堅守治理底線,帶“包容友善、積極向上”的治理氛圍。相反,只有選拔任用德才兼備的賢才,才能確保“先有司”的秩序規範落到實、發揮實效;才能讓“赦小過”的包容理念得到正確踐行,凝聚起治理的強大合力。

孔子“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治道思想,不僅是對春秋末期基層治理實踐的深刻總結,更是對後世治道理念的重要指引。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這一思想不斷被傳承與發展,為中國傳統文化中治道理念的核心組部分,影響了一代又一代的治理者。從西漢的“文景之治”到唐代的“貞觀之治”“開元盛世”,再到宋代的“仁宗盛治”,諸多盛世局面的出現,都與執政者踐行“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理念切相關。這些執政者注重明確權責、規範流程,以包容之心凝聚人心,以賢才之力推發展,最終實現了國家的安定、社會的繁榮與百姓的安居樂業。

當代社會,雖然時代背景、社會制度與治理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但孔子“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治道思想依然有深刻的現實意義與時代價值。當前,我國正於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關鍵時期,面臨著基層治理細化、社會治理現代化、組織管理高效化等諸多新任務、新挑戰。這些任務的完,需要我們傳承與踐行“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治道理念,以秩序規範築牢治理基,以包容容錯凝聚治理合力,以賢才支撐提升治理效。

在當代基層社會治理中,踐行“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理念,需要構建“權責清晰、包容友善、人才匯聚”的治理格局。首先,要強化“先有司”的秩序構建,明確基層黨組織、居委會、業委會、業公司、社會組織等各類治理主的權責邊界,制定規範的治理流程與工作制度,建立“權責清單”“負面清單”,確保各項治理事務有序推進;其次,要踐行“赦小過”的包容理念,建立基層治理容錯糾錯機制,對社區工作者、志願者、普通百姓在治理實踐中的微小過失予以包容,鼓勵其大膽探索、勇於嘗試,同時加強引導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提升能力;最後,要落實“舉賢才”的人才支撐,挖掘基層治理中的優秀人才,包括德高重的鄉賢、能力突出的社區骨幹、樂於奉獻的志願者等,建立基層人才庫,為其提供施展才華的舞台,充分發揮其在基層治理中的引領與帶作用。

在當代企業組織管理中,踐行“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理念,需要構建“權責對等、包容創新、人才輩出”的管理系。首先,要落實“先有司”的管理原則,明確企業各部門、各崗位的工作職責與權責邊界,制定規範的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確保企業運營有序高效;其次,要踐行“赦小過”的管理藝,建立企業容錯創新機制,對員工在工作中的小失誤、小過失予以包容,鼓勵員工大膽創新、勇於探索,營造“寬容失敗、鼓勵創新”的企業氛圍;最後,要堅持“舉賢才”的人才戰略,樹立“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人才選拔標準,打破份、層級、學歷等束縛,選拔任用優秀人才,同時建立健全人才培養與激勵機制,讓人才各展其長、各盡其能,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在當代公職人員履職實踐中,踐行“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理念,需要公職人員備“守規矩、有溫度、善用人”的履職能力。首先,要堅守“先有司”的履職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明確自的職責權限,按流程辦事、按規則履職,不濫用職權、不越權行事;其次,要秉持“赦小過”的履職懷,對待下屬與百姓要寬厚包容,理解其履職與生活中的困難,對微小過失予以包容,同時加強引導與幫助,凝聚起履職的強大合力;最後,要踐行“舉賢才”的履職擔當,主發現與舉薦邊的賢才,堅持“任人唯賢、不避親疏”,為治理實踐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

在傳承與踐行“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理念的過程中,我們也需要避免一些誤區。其一,避免將“先有司”僵化化、形式化。有些治理者將“先有司”簡單理解為“按流程辦事”,過於注重形式上的規範,而忽視了治理的實際效,導致流程繁瑣、效率低下,反而制約了治理工作的推進。踐行“先有司”,既要注重規範流程,更要注重實際效,據治理實踐的需要,優化流程、簡化環節,讓秩序規範真正服務於治理效的提升。其二,避免將“赦小過”無原則化、縱容化。有些治理者將“赦小過”理解為“放任不管”,對下屬與百姓的過失不加區分、一味包容,甚至對犯原則的錯誤也予以赦免,最終導致治理秩序混、人心渙散。踐行“赦小過”,必須堅守原則底線,明確“小過”與“大錯”的界限,對小過失予以包容,對大錯誤嚴肅追責,做到“寬容而不放縱、嚴格而不苛刻”。其三,避免將“舉賢才”表面化、功利化。有些治理者將“舉賢才”簡單理解為“選拔人才”,卻不注重人才的培養與使用,或者以“舉賢才”為名,行“任人唯親”之實,導致人才難以發揮作用。踐行“舉賢才”,既要注重人才的選拔,更要注重人才的培養與使用,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激勵、使用機制,讓賢才各展其長、各盡其能。

要正確踐行“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理念,需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要強化思想引領,堅守儒家“仁政”理念。無論是治理者還是參與者,都要加強對儒家優秀傳統文化的學習,深刻領悟“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核心涵,堅守“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將“仁政”理念融治理實踐與履職過程中。其次,要注重實踐創新,結合時代特點優化踐行路徑。不同時代、不同領域的治理實踐有不同的特點與需求,踐行“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理念,需要結合當代社會的實際況,創新踐行路徑與方法,讓傳統治道理念適應時代發展的需求。最後,要堅持久久為功,形長效踐行機制。踐行“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的理念,並非一日之功,而是需要長期堅持、久久為功,建立健全長效踐行機制,將其融日常治理與履職實踐中,確保理念落地生、發揮實效。

調

使滿

使

穿

使穿

使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