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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九八五_第711章 分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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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經過公司董事會同意,由江城鯤鵬件公司投資二百一十萬元,引進了第四、五、六條鋁合金門窗生產線,建設廠房等配套設施,又購買了四輛貨車,星火公司的總本擴大到四百二十萬,江城鯤鵬件公司持二百十一萬,佔總本的百分之五十,江城淘寶電公司持一百七十六萬,佔百分之四十一點九一,公司管理層和員工持三十四萬,佔百分之八點零九。

“江城鯤鵬件公司和江城淘寶電公司擁有三百八十六,將分紅一百五十四萬四千元,李濤同志、何宗輝同志、張斌同志同志和我將分紅二千元,劉遠強同志將分紅一千六百元,劉芳同志、楊昌霞同志、張吉林同志、楊興國同志和周志平同志將分紅一千二百元,其他東的分紅金額已經算好,大家會後到財務部領取!”

啪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每月起征點八百元或每年起征點九千六百元,每月超過一萬二千元,稅率百分之四十五。

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其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孫健通過江城淘寶電公司和江城鯤鵬件公司持三百八十七萬,應分息一百五十四萬八千元,他將這筆錢從江城星火鋁合金門窗份制公司的賬戶上轉到個人資金賬戶上,繳納三十萬九千六百元的個人所得稅,還剩下一百二十三萬八千四百元。

個人資金賬戶上還有第一次出售給管理層和員工三十四萬星火公司原始(三十四萬元)所得二十七萬二千元(繳納了六萬八千元的個人所稅)。

雖然江城淘寶電公司和江城鯤鵬件公司都屬於孫健個人獨資,但盡量做到公私分開,不給稅務局和下屬留下公款私用的把柄。

這個時代,不私人老闆為了不繳納或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從或從企業拿工資和獎金,全家人吃穿用行都由企業開支,算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支出,其名曰為企業的發展着想,其實也是稅!

重生者要是因為稅被抓進去就掉大了!

遵紀守法,按章納稅從我做起,也培養員工的鍥約神,不給下屬留下把柄!

“下面再請董事長孫健同志給大家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