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石遊記_第897章 嚴密的系統性統治制度!(2)
來說,每相隔十里便設立一個亭子,並任命一名亭長來管理這一方土地。如果以十個亭子作為一個單位,就形了一個鄉。
在這個鄉中,設置了四個重要職位:分別是主管道德教化的三老、負責行政管理事務的有秩、承擔訴訟審判和稅收徵收工作的嗇夫,以及維護地方治安、抓捕盜賊的游徼。
隨着時間的推移,到了漢代時期,在前朝秦代所確立的鄉、亭、里三級基本框架之上,進一步深化和細化了里以下更為基層的社會組織結構。
於是,什伍制度應運而生。這種新制度規定:五戶人家組一伍,十戶則構一什,一百戶聯合起來就是一里。與此同時,十里之地依然被設定為一個亭,十亭組合在一起便是一個鄉。
儘管里以上的各級組織機構仍舊延續着秦朝時候的設置方式,依舊保留着三老、有秩、嗇夫和游徼這些關鍵職務。
然而,在職的隸屬關係方面卻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其中,“有秩”一職由郡府直接委任派遣,而其他諸如三老、嗇夫和游徼等職位,則統統歸屬於縣衙的管轄範圍之。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三老”在鄉間社會中的地位相當尊崇,備人們敬重,但實際上他既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可以行使,同時也無法領取任何形式的俸祿報酬。
隋唐以後:職役制
隋唐時期,鄉里制度發生較大變遷,其中“鄉”的職能進一步削弱,“里”以下的鄉村社會治理功能不斷強化,開始了“王權止於縣政”的新時期。
隋文帝時,實行鄉里兩級制,鄉以下以五家為保、五保為間、四間(里)為族(黨),置保正、間(里)正、族(黨)正,掌管核實戶口、催征賦役。
唐代基本沿襲隋時制度,里正負責“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等實際工作,而“鄉”的職責開始簡化,其員多由六品以下沒有實際職的勛充當,甚至由當地富戶白丁出任。
隋唐時期,基層治理系的變化主要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嚴格選拔鄉長、里正等人員,規定充當鄉長、里正的人員必須符合“勛六品以下”或“白丁清平幹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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