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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書帶你讀懂中國史_第二十二章 莫須有冤獄:忠臣被害,千古悲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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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檜則將求和視為鞏固權力的工。他通過與金使勾結(據《續資治通鑒》載,秦檜曾“遣使至金,許以殺岳飛為信”),為趙構最信任的“和議執行者”。兩人一拍即合:趙構要保皇位,秦檜要掌大權,而岳飛,了必須清除的障礙。

(二)羅織罪證:“連環計”下的合法謀殺

要殺岳飛,需“師出有名”。秦檜與黨羽万俟卨( qí xiè)、羅汝楫心設計了一套“連環計”:

第一步:削兵權,奪其勢。 紹興十一年四月,朝廷詔命韓世忠、張俊、岳飛三大將朝,“改任樞使、樞副使,罷其宣司”(《宋史·高宗本紀》)。表面上是“升遷”,實則是解除他們的直接統兵權。岳飛朝後,被調任“萬壽觀使”的虛職,徹底失去對軍隊的控制。

第二步:構陷罪證,製造“謀反”假象。 秦檜指使万俟卨彈劾岳飛“逗留舒州,不即進兵”(《宋會要輯稿》刑獄一),又令史中丞何鑄、大理卿周三畏審訊。審訊中,他們迫岳飛“自誣”,但岳飛寧死不屈,裂裳背“盡忠報國”四字示之(《宋史·岳飛傳》)。見的不行,秦檜又命人偽造“岳飛給張憲的書信”,謊稱岳飛要“謀反”;又脅迫張憲、岳雲(岳飛長子)作偽證,稱“岳飛嘗自言‘己與太祖皆三十歲建節’”(《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四二),暗示其有不臣之心。

第三步:“莫須有”的終極定罪。 韓世忠得知岳飛被誣,憤然質問秦檜:“‘岳飛何罪?’檜曰:‘其事莫須有。’”(《宋史·岳飛傳》)“莫須有”三字,意為“可能有、大概有”,是對法律的徹底踐踏。正如明代思想家王夫之所言:“莫須有者,獄之者也。獄,而莫須為之辭,以鉗天下之口。”(《讀通鑒論》卷二十三)

(三)風波亭的黃昏:一代忠魂的隕落

紹興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142年1月27日),除夕前夜,岳飛與岳雲、張憲被押解至大理寺獄。據《鄂王行實編年》記載,獄卒隗順冒死將岳飛背出,埋於錢塘門外九曲叢祠旁,並在墓前種兩棵橘樹為記。臨刑前,岳飛手書八個大字:“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這場冤獄,不僅奪走了一代名將的生命,更摧毀了南宋的抗金力量。韓世忠因質問秦檜,從此“杜門謝客,絕口不言兵”(《宋史·韓世忠傳》);張俊雖苟活,卻淪為秦檜的幫凶,“附會權,附下罔上”(《宋史·張俊傳》)。抗金的大好局面,就此瓦解。

三、千古悲憤:冤獄的餘波與民族記憶

(一)直接代價:南宋的衰亡伏筆

岳飛之死,是南宋由盛轉衰的轉折點。《宋史·孝宗本紀》載,宋孝宗趙昚即位後(1162年),立即為岳飛平反,追謚“武穆”,改葬西湖棲霞嶺。但此時距紹興和議(1141年)已過去二十年,宋金實力對比已發生本變化——金朝遷都燕京(今北京)後,國力漸強;南宋則因主戰派被制,“士氣銷沮,國勢寖微”(《續資治通鑒》卷一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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