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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第一相_第165章 情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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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的科舉,是沒有糾錯功能的,考生若是覺得結果不公,唯一的辦法,只有上訴舞弊。

縣試府試不公,向提學上訴,院試不公,則向巡按上訴。

大明最惡誣告,按律“誣告人罪者,加所誣罪二等”,舞弊是死罪,若申訴者沒有真憑實據,告不下來,革除功名都是小事,大概率是死路一條。

真憑實據?

誰家的小辮子不是藏得嚴嚴實實的,哪有那麼容易被人抓住?

就如這次,你說人家文章不行,證據呢?

大明可沒有後世的查分與複核,是不能查卷的,這也有道理,若是允許查卷,文人有相輕的病,肯定會互相攀比質疑考,惡劣的甚至會勾結胥吏篡改試卷。

倒是到了鄉試會試,考會將取中的卷子發出來,讓人學習。

人家的卷子你都看不到,你就敢說人家弊?

國朝以來,只查了一個南北榜案,這是太祖親手查的,也沒有抓到什麼真憑實據。

十年前南昌府院試,因錄取不公考生聚眾抗議,申訴到巡按察院,最終提學被罷免,但為首的兩個考生卻是家破人亡。

甚至,他們家破人亡都沒多人同,因為他們控告考,這是“不尊師道”,名聲都壞了。

便

便

便

退

使